08.13 “國酒”不能成為茅臺的專用商標

“國酒”不能成為茅臺的專用商標

“國酒”不能成為茅臺的專用商標

近日,茅臺集團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銷“國酒茅臺”不予註冊的複審決定。茅臺集團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原因是它們對“國酒茅臺”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茅臺集團的起訴源於“國酒”商標之爭。早在2010年,茅臺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3類“果酒(含酒精)、酒(飲料)”等商品上。2016年12月31日,商標局的不予註冊決定送達到茅臺集團。商標局認為,這一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

2017年1月13日,茅臺集團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2018年5月25日,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不予核准註冊。商標委在決定書中認定,“國酒茅臺”這一商標中的“國酒”文字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質量評價含義。該文字成為茅臺集團註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佔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這一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不予核准註冊。

為此,茅臺集團於7月下旬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國酒茅臺”不予註冊的複審決定。另外作為“第三人”被起訴的五糧液等企業與機構,是對茅臺集團“國酒茅臺”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的31家單位。

“國酒茅臺,為您報時”,在廣告的轟炸下,“國酒茅臺”的說法國人已耳熟能詳。茅臺稱自己為“國酒”,也確實有資本。茅臺早在1915年就拿過巴拿馬金獎。新中國成立後,1952年,全國第一屆評酒會評選並命名了中國四大名酒,茅臺名列榜首。第二、三、四、五屆全國評酒會上,茅臺蟬聯國家名酒稱號並獲金質獎。2017年,茅臺酒第11次上榜胡潤品牌榜,位居酒類品牌榜首。

但廣告歸廣告,與註冊商標不同。一旦註冊商標確定為“國酒茅臺”,那麼“國酒”就是茅臺的專用商標了。若果真如此,那就如商標局所認定的那樣,“有其他不良影響”。

首先,“國酒”有“國產的酒”之意。作為“國產酒”顯然不只是茅臺一家,如果“國酒”成了茅臺的專用商標,那其他國產酒呢?難道它們都變成洋酒了?

其次,“國酒”寓意著“國家名酒”,同時也是“國家級酒”。但“國家名酒”“國家級酒”顯然不只茅臺一家,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都是“國家名酒”。如果“國酒”成了茅臺的專用商標,顯然損害了其他“國家名酒”企業的利益。

其三,茅臺已脫離老百姓群體,老百姓不僅喝不起,也很難買到真茅臺。如果假茅臺蹭了“國酒”的名號,那就是對“國酒”的極大玷汙。將“國酒”作為茅臺的專用商標,也是對老百姓感情的一種傷害。老百姓喝不起的茅臺成了“國酒”,老百姓喝得起的二鍋頭、小方勁、燒酒就都成“洋酒”了?

正因如此,商評委對“國酒茅臺”商標註冊不予核准是值得肯定的。“國酒”確實不能成為茅臺的專用商標。就茅臺集團來說,與其一心一意要註冊“國酒茅臺”商標,不如註冊“老百姓茅臺”商標,讓老百姓買得到真茅臺,讓老百姓喝得起真茅臺,這才是茅臺集團應該為之努力的目標。

策劃 | 成都商報經濟新聞部

編排 | 小財迷

撰文 | 財經評論員 皮海洲

“國酒”不能成為茅臺的專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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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酒”不能成為茅臺的專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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