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酒醒了?茅臺主動放棄“國酒”商標申請並致歉!

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3日在官網宣佈,放棄“國酒茅臺”商標註冊申請,撤銷訴訟申請,並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致歉。

“國酒茅臺”商標案

茅臺堅持不懈的申請“國酒茅臺”商標用了近17年時間,但主動放棄僅僅用了不到一個月。

7月下旬,貴州茅臺集團(以下簡稱“茅臺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商評委,要求撤銷“不予註冊‘國酒茅臺’商標”的複審決定,同時還起訴了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

沒想到,8月13日天晚間,茅臺集團在其官網掛出消息,已經撤回因“國酒茅臺”商標“不予註冊”,而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訴訟,並“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酒醒了?茅台主动放弃“国酒”商标申请并致歉!

今年7月下旬,茅臺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不予註冊的複審決定,並就不予註冊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除此之外,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也被茅臺列為了被起訴的第三人。

打開這家中國著名白酒公司的官方網站,你能在宣傳頁中不止一次地看到“國酒茅臺”的字樣;電視上也常有“國酒茅臺,為您報時”的冠名宣傳片播放。茅臺酒似乎跟國酒畫上了等號,但事實上,把“國酒”當作廣告語使用、跟將其作為商標使用不可相提並論。“國酒茅臺”不僅並非茅臺集團的註冊商標,如今還面臨著諸多爭議與質疑。

早在2001年9月,茅臺集團就初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國酒茅臺”商標及圖註冊的申請,但並未獲得通過。此後在2006年、2007年、2010年,茅臺集團又多次提交過“國酒茅臺”的商標申請,除最後一次商標申請通過初審外,此前的商標申請均已失效。

酒醒了?茅台主动放弃“国酒”商标申请并致歉!

國酒茅臺的申請記錄 圖片來源 / 工商總局官網

但初審通過之後,包括山西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捨得酒業在內的各大酒企,及經銷商、律師事務所在內的31方紛紛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短短3個月公示期內,工商總局商標局共收到異議書95件次。今年5月25日,商標委再度決定對這一商標不予核准註冊。也由此引發了上文提到的茅臺集團訴訟案。

實際上,“國酒茅臺”商標申請遭遇的重重重阻力,與企業間的經營博弈和品牌形象競爭不無關聯。

“國酒”定義的微妙之處

這場商標權之爭,其實都圍繞著“國酒”的定義展開。

對“國酒茅臺”持異議的一方認為,這一概念損害了中國其他酒企的利益。該商標如果獲得註冊,容易產生茅臺是“中國最好的酒”的誤導,影響消費者對產品品質的認知和市場的公平競爭。

商標委在其決定書中也指出,“國酒茅臺”這一商標中的“國酒”文字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質量評價含義,茅臺集團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國酒”具有其他更強的含義。該文字成為茅臺集團註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佔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而茅臺集團認為,“國”自本身有“國家的”、“國家級”的含義,但是“國酒”作為詞彙並不能得出“國內最好的酒”的含義,而所謂“國家級酒”的含義也是模糊不清的。“國酒茅臺”的含義應當結合這一商標的整體來理解,“國酒茅臺”中“國酒”的含義應該是“中國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國酒茅臺”已經在社會上使用多年,相關統計結果表明,“國酒茅臺”的使用並沒有不當而導致損害同行業酒企的利益。

這實質上是一種企業資源的搶佔與爭奪,酒企們都希望品牌能與有代表性的酒產生關聯。

從廣告與消費者心理學角度來說看,消費者原本就非常容易對“國家的”“市場第一的”等傾向性詞彙產生信任,這也是新廣告法禁止“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原因。

而商標法也規定,“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對此記者諮詢了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他認為,“國酒這一概念,確實存在多重含義的問題。如果使很高比例的消費者產生了茅臺代表國家的聯想,就不應當獲得註冊。”

為什麼“國酒”無法獲得通過,

“國窖”、“國粹”可以?

另一個爭議點在於,以“國”字頭為先例的商標是存在的。

茅臺在起訴書中也提到,有其他酒企註冊並大量使用“國”字商標的,如國窖、劍南國寶等,並與“國酒茅臺”共存於市場多年;其它諸如藥品、茶葉等商品領域,也出現了“國禮”、“國粹”、“國藥公”等商標,根據審查一致性標準,“國酒茅臺”商標也應當予以核准註冊。

但“國酒”與“國窖”存在根本上的不同之處——酒是一個商品品類,而窖、禮、粹等則不是指定的商品名稱。

這一區別在2010年發佈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中便有所規定。

該規定指出,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

“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

“國酒”恰恰屬於其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應予以駁回的範疇。

遊雲庭對記者表示,“國酒、國窖,都不適宜申請成商標,因為它們都暗含了這個酒代表國家,相當於政府為某個企業來進行背書,這樣對市場的其他競爭者是不公平的。”

至於茅臺集團關於“國”字頭商標審查一致性的質疑,遊雲庭認為,該公司可以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商標無效爭議,要求商評委也認定這些商標是無效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