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台不得設立現有平台不得惡意退出,監管十項措施強化P2P整改

8月12日,新華社報道,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召開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及規範發展工作座談會,擬定十項措施強化屬於風險處置責任,防範化解網貸行業重大風險。

本次十項措施加強了平臺與監管機構對投資者保護的責任。在平臺方面,互金專項整治辦要求平臺多措並舉緩釋風險,壓實網貸機構及其股東責任,加強金融基礎知識普及工作,並引導出借人依法理性維權。

在監管方面,互金專項整治辦要求保持出借人投訴維權渠道暢通,開展網貸機構合規檢查,規範網貸機構退出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打擊惡意退出的網貸平臺,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並嚴禁新增網貸機構。

新平臺不得設立現有平臺不得惡意退出,監管十項措施強化P2P整改

一、平臺退出時需開展風險緩釋 自身不能逃避責任

本次互金專項整治辦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時要求平臺採取多種市場化措施緩慢釋放流動性風險,避免直接給造成投資者權益損失。

市場化手段主要包括兼併重組、資產變現、與金融機構合作等。資產變現是平臺與資產管理公司進行不良資產處置,即低價轉讓或變賣平臺不良借款於資產管理公司,平臺將變賣獲取的款項按比例償還投資者。這樣的方式能夠快速的收回部門不良款項,但會產生較大的處置損失。

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方式與資產變現的方式較為類似。此外,銀行還可以通過收購的方式兼併問題平臺,接管網貸平臺借款,保證網貸平臺良性退出。但由於網貸平臺借款人信用水平難以滿足商業銀行的信用標準,銀行只能在風險範圍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收購活動,幫助網貸平臺釋放風險。

網貸平臺對網貸平臺的兼併才是最為有效的風險緩釋方式。考慮到各平臺同處網貸行業,平臺的客戶水平、商業模式以及實力背景較為接近,領先平臺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的理解更加到位,在收購時的報價將更加準確的反映借款真實價值,避免在處置時為投資者造成較大變現損失。

在壓實股東責任方面,互金專項整治辦特別指出了退出平臺股東應該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簡單來話,如果平臺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平臺退出時發現平臺股東未按規定出資,股東應按補足資金,這些資金將用於彌補出借人的投資損失

在加強投資者教育方面,平臺應該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合理維權。目前,有很多投資者不清楚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性質,仍認為網貸平臺是非法發放貸款的機構。因此,平臺也應該明確告知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性質以及網貸產品是借款的實質,避免投資者將網貸產品與理財產品混淆。

當下,正確的引導不但會獲得投資者的信任,還能重拾網貸平臺自身的信譽以及品牌價值。隨著網貸行業不斷的提升投資者教育,法律不合規、操作風險高的平臺最終會失去投資者。

在幫助投資者維權方面,平臺需要開放溝通途徑,主動尋求自我內部消化危機。當投資者向地方金融局上報或投訴時,平臺的投資者都將獲悉平臺發生的問題,造成嚴重的資金流出問題,這些問題還會傳導至網貸行業,造成重大擠兌問題。平臺及時消化危機能夠避免更嚴重問題的產生。

新平臺不得設立現有平臺不得惡意退出,監管十項措施強化P2P整改

二、嚴格合規管理 禁止新增網貸平臺

互金專項整治辦在本次會議中要求開放各地政府維權渠道,針對於無法直接聯繫溝通的問題平臺,地方政府有責任為投資者解讀政策,回應訴求。

目前,深圳、濟南、北京、上海、廣州、浙江、安徽等地互金協會相繼發佈退出指引,要求平臺在作出退出決定後及時與互金協會、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告知投資者退出決定,並運用市場化手段保證投資者權益。監管部門將規範並形成全國統一的平臺退出準則,避免惡意退出,保障投資者權益。

本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負責回應投資者訴求的方式看。在全國統一的準則公佈之前,網貸平臺更可能以地方協會自律公約的方式監督平臺退出,跨地區經營的平臺需要按照總部所在地,即工商註冊地的法律要求穩步退出。

在7月網貸平臺風險集中爆發的時期,部分平臺股東拋棄了平臺金融信息中介的定位,將平臺變為其控股企業的吸金工具,進行自我融資或者挪用投資者資金。

本次從嚴打擊惡意退出的平臺其實就是打擊股東損害投資者和平臺的行為,相關責任人需承擔平臺惡意退出的連帶責任。

新平臺不得設立現有平臺不得惡意退出,監管十項措施強化P2P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並未細化惡意退出平臺高管的責任。作為平臺直接的運營者,平臺高管知悉股東決定與行業法規,個別已經暴露風險的平臺高管並未提示、制止股東利用平臺自融,挪用資金的違法行為,這些損害投資者和平臺的高管也需要監管部門重視。平臺惡意退出,高管難辭其咎。

近期接連強調的打擊逃廢債行為成為網貸行業工作整治的重點。借款人應嚴格履行其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免遭受聯合懲戒。互金整治辦已經要求平臺上傳失信人名單,並將與平臺一道加速網貸行業的徵信接入進度,完善網貸行業的信用建設,降低逃廢債的可能性。

互金整治辦通知要求禁止各地新設立網貸平臺。由於國家、社會、人民對普惠金融、服務中小微企業的需要,網貸行業在成立初期經歷了爆發式的增長。由於監管的缺失,個別平臺難抵高利潤的誘惑,運用一些手段壓榨出借人,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很多學者與業內人士認為低網貸行業門檻過低是造成大量違規業務的原因。體量過小的平臺為快速收回投資成本,賺取利益而忽略法律、風險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妄圖在行業得以規範前博取最後一絲利潤。

這樣的行為應該得以禁止,平臺的設立條件也應當有所提高。因此,現階段禁止新平臺的設立將避免因平臺短視而造成出借人被欺騙的情況,同時還能避免違規新業務的反彈,防止一方面監管部門整頓一方面平臺違規情況的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