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這個坑誰來填?

P2P舶來於美國,卻盛於中國。2007年6月,“拍拍貸”在上海成立,成為中國第一家從事P2P業務的企業,自此標誌著我國P2P行業的誕生。之後,P2P平臺如雨後春筍般的迅猛發展,高峰期竟達5000多家。然而,自今年上半年以來,據悉已有700多家P2P平臺暴雷,涉及資金數千億,驚動了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1]。與此同時,伴隨滾滾“雷聲”的還有投資人的哀嚎聲,多年積攢的血汗錢恐將付諸東流。這時,投資人該怎麼辦?

P2P平臺的本質是什麼?

簡言之,P2P英文為peer to peer,即點對點網絡貸款,本質上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類型。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貸辦法》)[2]規定,P2P平臺提供的僅僅是信息服務,扮演的是中介服務角色,即促成借貸雙方直接在網絡平臺完成交易,以滿足借貸雙方的信貸和投資需求。而且,《網貸辦法》明確指出[3] ,P2P平臺並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4]。因此,P2P平臺在性質上屬於居間人,符合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5]的有關規定。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系借貸法律關係,而平臺與借貸雙方之間系居間關係,並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P2P平臺剛在國內興起時,其業務初衷亦是成為一個借貸信息中介,適用居間法律關係。然而,從殘酷的現實狀況來看,大量的P2P平臺變相發展,走入“歧途”,出現了自融、資金池、虛構借款等各種違規形式,有的成為了事實上的“銀行”,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而這已經嚴重偏離了信息中介的本質,並非真正意義上的P2P平臺。

P2P平臺頻頻“暴雷”為哪般?

此次P2P平臺集中“暴雷”,並非短期因素導致,而是多重因素長期積累所致,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平臺自身經營不規範,存在諸多違規行為。2007年至2016年的近十年間,由於監管長期缺失,P2P行業基本處於裸奔狀態。大量P2P平臺受利益驅動野蠻生長,“借舊還新”等違規操作層出不窮,這種帶有“欺詐”性質的業務模式本就難以為繼,甚至構成犯罪者亦不在少數,典型如“e租寶”案。而那些堅守做信息中介的平臺,則因其風控體系不健全,信用審核存在缺陷等原因,導致借款人最終無力償還,從而發生違約。

2、信用建設體系缺失。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而僅靠社會力量無法涵蓋足夠多的人群和數據,如阿里、騰訊等企業雖推出了各自的徵信系統,但均為“私家軍”,而這些企業之間還存在相互競爭,不具有公共產品性質,難以為整個P2P行業託底。

3、國家監管層面——政策和法律監管趨嚴 [6]。2016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貸辦法》)出臺,意味我國正式出臺網貸監管細則。緊接著,2017年更是密集出臺相關管理政策文件。進入到2018年,國家更是陸續出臺關於P2P備案等系列文件,進一步加強P2P行業准入門檻,核查相關資質。這些監管政策迫使大量不達標的P2P平臺加速退出。

另外,此次P2P平臺集中暴雷,亦與投資人缺乏風險意識有關,以及受目前宏觀經濟不景氣,中央大力“去槓桿”等因素影響,造成資金緊張,借款人逾期率上升,代償方無法覆蓋,平臺逾期只能暴露。

“暴雷”之後,責任誰來擔?

有些投資人認為,P2P平臺即為借款人。平臺需承擔還款責任。相反,有些借款人認為,P2P平臺則為出借人,一旦平臺跑路,則意味著不用再還錢。於是,有的借款人甚至期待P2P平臺馬上倒閉,便以為自己可以“金蟬脫殼”。實際上,這兩種說法並不完全正確。

第一,借款人的責任。中國人有句老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民間借貸等相關法律法規,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同時,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人亦應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該借款為夫妻一方所借,但實際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義務償還借款。

第二,P2P平臺的責任。《網貸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因此,如果P2P平臺嚴格依據《網貸辦法》從事相關業務,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則無需承擔還款違約責任。但是,如果該平臺變相提供其他信用中介服務,起到銀行作用,甚至涉嫌犯罪,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投資人本人的責任。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很多投資人由於貪慾過重,衝動之下,為高收益而“放手一搏”,卻忽視了平臺之下隨時隱藏著的“定時炸彈”。因此,此類投資人亦有一定責任。

除此之外,依據《網貸辦法》第三十九條[7]的規定,如果地方金融機構因監管不力致使P2P平臺出現問題,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不過,這裡的責任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地方金融機構並不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但亦應有所反思。

面對“暴雷”現實,投資人應如何維權?

“暴雷潮”洶湧不斷,很多投資人惶惶終日卻又不知所措。對此,筆者建議投資人可採取以下幾種手段應對:

第一,發揮集體力量,組團理性協商。P2P平臺一旦暴雷,牽涉人數多,單個個體維權的成本高,週期長。因此,投資人可聯手組團,這樣既能分攤維權成本,而且能夠擴大輿論影響力,獲得社會媒體和政府部門的關注。同時,組團還可以共同探討維權事宜,並選舉相關代表進行協商。如果平臺需承擔還款違約責任,而其自身有房產、車輛等抵押物,可以讓平臺方儘可能用現有的不動產、抵押物等變現賠償,如果最終能協商解決,各方萬般歡喜。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採取組團形式維權務必要理性,“橫幅圍堵”“遊行示威”等方式容易引起負面影響,而且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還可能致使自身身陷囹圄,從而導致“人財兩空”。

第二,發現問題提前佈局,善用各類投訴渠道。一旦發現P2P平臺存在問題,投資人應當迅速行動進行投訴,儘量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就目前而言,主流的投訴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1)官方渠道,如一些金融監管部門的投訴舉報熱線、網站等;(2)行業自律組織渠道,以互聯網金融行業為例,中央和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往往會承擔部分的投訴處理或轉報職能;(3)尋求社會媒體或者記者等曝光與協助;(4)某些非官方投訴渠道,如新浪推出的“黑貓投訴”等;(5)必要時,也可以選擇直接報警的方式。

第三,運用司法手段維權。首先,投資人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而且應當儘可能地拿到原件。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類:(1)自身與P2P平臺關係的證明資料,如與該平臺簽訂的借款協議、轉賬記錄、網站服務協議等;(2)平臺相關資料,包括產品宣傳材料、平臺網站截圖、公司內部照片及管理團隊等;(3)平臺溝通記錄,如短信、微信、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4)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證、住址、電話及銀行賬戶等信息;(5)儘可能掌握平臺方及借款人,甚至擔保人的財產線索,如不動產、股權、車輛等,以備後期申請財產保全所需。其次,向有權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一般而言,投資人應向按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如合同沒有約定,可向平臺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以法院生效判決書的形式確定債權,並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收回錢款。此種手段主要針對合法的P2P平臺,投資人可直接向實際借款人主張債權,亦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的利息或承擔逾期還款損失。最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法院通過審判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將追討回來的款項返還投資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8],投資人既可以在平臺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亦可在自身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及財產遭受損失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報案時,投資人應提供初步證據,選擇一個或多個罪名(常見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集資罪等)。此種手段主要針對那些可能涉嫌犯罪的P2P平臺,一旦公安機關立案,會迅速組織偵查布控,追討效率高。當然,此類刑民交叉案件一般會遵循“先刑後民”原則,需經過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刑事審判等多個環節,耗時較長。因此,投資人需要作好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

以上應對措施,並無先後順序之分,投資人應根據自身情況和事件發展靈活選擇。一旦發現問題,一定要快、準、狠,及時維權,避免相關責任人跑路或者轉移財產,必要時可請教相關專業人士進行操作,以儘可能的將風險降至最低,損失降至最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結語:“雷聲”過後,P2P行業或將鳳凰涅槃?

“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謂也”。因此,樹立嚴格的風險意識,將防範措施前置,做一名理性的投資人尤為必要。前有轟動一時的“e租寶”案,哀嚎遍野 ;今有此起彼伏的“暴雷”潮,不絕於耳。作為投資人,當“哀之並鑑之”,加強風險識別能力,理性對待P2P投資,遠離高收益平臺,認準真正的P2P模式,從而避免陷入“龐氏騙局”之類的圈套。

而換個角度來看,危機往往伴隨轉機,此次集中“暴雷”未必是壞事,投資人與借款人能夠藉此更清晰地認識到P2P平臺的中介服務角色。可以說,當前P2P行業正處於優勝劣汰的殘酷迭代的進程中,亦是行業內部進行的自我淨化,而隨著監管政策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信用體系建設的逐步確立,虛假劣質平臺逐步退出,P2P行業鳳凰涅槃或許為時不遠,必將向著更加規範的方向發展,迴歸行業初心,投資人的權益亦將得到更好的保障。

[1] 依據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布《2018年上半年P2P發展監測報告》,今年上半年新增P2P平臺36家,消亡721家, 涉及資金總量達數千億。

[2]《網貸辦法》第二條規定,P2P平臺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第三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網貸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4] 2018年7月13日,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亦明確指出,近期深圳市出現的P2P網貸機構停業事件中,主要原因為部分借款人違約導致對應投資兌付困難的流動性問題,借款人逾期還款不等於債權無法回收。

[5]《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6] 2016年出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2017年出臺《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內容說明》,2018年《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等,深圳、北京等地互聯網金融協會亦相繼發文,開展P2P行業整頓、退出工作。

[7]《網貸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地方金融機構如果存在未按照該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規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網絡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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