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維權的手段——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哪個效果好?

提起徵地拆遷的法律維權,經歷過的人都知道,在行政案件中的主要救濟手段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相較於行政複議,有更多環節讓當事人參與其中,因此,很多人在遇到行政案件時更傾向於選擇行政複議。

那麼,是不是行政訴訟就一定比行政複議效果好?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就來為大家解答!


法律維權的手段——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哪個效果好?

何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是指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並作出決定。

行政訴訟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最終裁判。

通常,認為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法律維權的手段——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哪個效果好?

行政複議也有自己的優點

很多被拆遷人在經歷過多種挫折後,對當地政府的信任感喪失殆盡,理所當然地認為行政機關都是穿一條褲子的。行政複議就是找行政機關的領導進行審查,領導肯定會包庇自己的手下。

對於同一級政府而言,這種想法有一定道理,但對於不同層級的政府來說則不盡然!尤其是涉及到地方與中央之間,比如國務院裁決也是相對公正的。

另外行政訴訟是通過司法權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所以審查內容主要集中在“合法性”上,即(1)行政行為是否超過了法定的權限。(2)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3)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行政複議的審查內容理論上是比行政訴訟寬的,除了合法性之外,還要做出合理性的審查,審理該行政行為是否具有適當性,是否符合作出行政行為的原則上的規定

,如果上級行政機關客觀公正,說不定能取得更好的結果。


法律維權的手段——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哪個效果好?

行政訴訟為最終裁決

在行政複議之中,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滿,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程序走完之後,要是對行政複議的結果還不滿,還能夠再申請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終局的案件除外。可要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程序走完一遍之後對裁判結果還不滿的話,也沒有再申訴的渠道了,此即為司法最終裁量原則。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而行政訴訟審理期限則是6個月,可以看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成本更低

看到這裡,依然有少數偏執的朋友認為,行政複議毫無意義,在浪費時間!史律師只能提醒,多給維權一個機會,先禮後兵,為時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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