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購房定金可以退?如何合理約定購房定金

  1、不可歸責於開發商或購房者的原因:


  因不可歸責於開發商或購房者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但是這不是開發商或者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換句話說,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對合同不能簽訂不存在過錯,那麼開發商也是必須要把購房定金全額返還給購房者的。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由於發生了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房不符合當事人交納定金時的條件,如果購房者拒絕簽訂商品房合同,那麼開發商就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是全額返還購房定金。


  2、開發商的原因:


  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


  如何合理約定購房定金?


  如果房屋買賣中,雙方基本達成意向,購房人繳納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對實際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罰則,即:購房人違約則不能要求返還定金,賣房人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買方全款購房則資金充足,履行付款義務問題不大,那麼就要著重防範賣方的違約行為,可以約定較高數額的定金,如總價20%,這樣就加大了賣主違約的成本,促使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反之,由於定金罰則是把雙刃劍,因此如果貸款買房的買主,如果沒有較大把握辦理房貸,應當適當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是目前銀行從嚴審核貸款的情況,一旦貸款無法辦理,那麼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將導致需要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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