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買房子一定看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

購買過商品房的人應該都有這樣的經驗,在房子看好後,通常開發商都不會讓馬上交全款或者首付,而且是先交一定的購房定金。

不過很多人就會有疑慮了:購房定金該不該交?如果交了購房定金,但又後悔了,能退嗎?

下面為大家整理了有關購房定金的知識,包括購房定金能退嗎?發生購房定金合同糾紛怎麼處理?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有哪些?購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等,歡迎大家瀏覽!

買房子一定看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

NO.1什麼是定金?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定金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保證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性質。

NO.2購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們在法律上的意義卻是天壤之別。

定金是在履行了承諾後可以返還或者充作購買資金的,而訂金則屬於購買本金的一部分,是不可以退還的。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購房者在交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於以下情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訂金的法律定義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買房子一定看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


NO.3購房定金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1」首先要確認協議的效力,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應該全部返還。

例如:沒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購買未滿五的經濟適用房協議應屬無效協議。因為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解決住房困難問題人的住房問題,是有資格准入性質,特別是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賣給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

「2」其次要確認協議有無有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如果有,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協議撤銷後,定金應該全部返還;

例如,如果賣家隱瞞房屋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就屬於欺詐。

「3」再次,在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就要確定誰是違約方,誰是守約方,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4」如果只是簽訂了定金協議(比如定金支付書、房屋認購書等),在定金協議約定的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如果因為買賣雙方關於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沒有達到一致而導致買賣合同沒有成立,各不承擔違約責任,定金應該全部返還;

「5」謹慎簽訂定金協議,在沒有和賣家全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要給付定金,另外定金要直接給付給賣家,減少環節就是減少糾紛;購買期房可以不簽訂房屋認購書而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6」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任何承諾最好都要落實成書面的東西,個人簽字就生效,公司必須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才生效;錄音、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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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購房定金不退怎麼辦?

因為開發商的原因不能按時交房或者是開發商有一些違約行為,購房者要退房開發商不同意怎麼辦?

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籤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

購房人可以通過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如果開發商不退還定金購房者可以起訴。

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NO.5購房交定金時要注意什麼?

消費者在訂立定金條款時,應當注意這樣5個問題:

「1」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則屬於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則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由此可見,定金和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律師建議,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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