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定金”和“訂金”只有一字之差,寫錯了可就麻煩大了!

我們常常在新聞報道中看到這樣的案例,在買房過程中,交了定金,後來又反悔不買房,定金卻要不回來,於是告上法庭,然而法律卻不支持。現實中我們常常也是弄不清定金和訂金,定金和訂金到底哪個才是法律確定的概念?

“定金”和“訂金”只有一字之差,寫錯了可就麻煩大了!

為了結婚,小張準備買房,由於囊中羞澀,只能選擇購買二手房。在與簽訂合同時,小張聽信對方的一面之詞,稀裡糊塗地交了5萬“訂金”。交房之後,小張要求返還“訂金”,然而對方卻說你交得是“訂金”而不是“定金”,因此無需退還。因此,兩人為了這五萬元對簿公堂。“定金”和“訂金”雖然只要一字之差,但實際的意思卻差之千里,如果不搞清楚,很容易造成大麻煩。

在進行房屋買賣的過程中,無論是商品房預售還是二手房交易,為了確保交易的順利實現,購買方難免要面臨交付定金。有不少消費者就聽信開發商的一面之詞,稀裡糊塗地就交了“訂金”,而這一字之差,可以說是“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定金”和“訂金”只有一字之差,寫錯了可就麻煩大了!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和“訂金”只有一字之差,寫錯了可就麻煩大了!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若雙方事先無其他約定,如果商家違反約定,應當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消費者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也有的預訂合同上寫的“訂金”,雖和“定金”僅有一字之差,但是區別很大。

“定金”和“訂金”只有一字之差,寫錯了可就麻煩大了!

《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而訂金作為預付款,消費者在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時候,仍然有要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商家不履行義務亦無須雙倍返還訂金,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完全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作為房產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者在簽訂預訂合同時,必須注意自己交付的是訂金還是定金。除此之外,還應注意合同中的附加條款,不要因為交的是訂金就放鬆警惕,要時刻牢記,買房過程中處處是陷阱,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還得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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