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搞不清10萬元輕鬆打水漂!

買房的時候,我們常常會聽到“定金”或“訂金”,這兩個詞的發音雖然相同,僅一字之差,帶來的後果可完全不一樣。表哥在一個新盤開售的時候看中一個樓王,一時衝動交了10萬元,後來經朋友介紹發現了更好的樓盤,想退錢可人家不同意,後來知道是因為“定金”和“訂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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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定金”和“訂金”之間到底有什麼樣的區別呢?今天,就和小林子一起了解下買房“定金”和“訂金”裡面的學問。

一、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2、“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費者一方不想購買商品時,作為預付款的“訂金”應當是要做退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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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4、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後,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二、定金和訂金哪個能退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2、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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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1、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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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不要隨便交付定金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定金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 %。辦理定金的協議應當明確、具體,如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返還定金兩次。否則,存款不能視為具有存款性質,因此不要隨便交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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