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居住”和“非居住”一字之差,徵收補償大不相同

“居住”和“非居住”一字之差,徵收補償大不相同

在部分地區的房屋徵收中,徵收部門在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時,對房屋以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兩大用途來進行劃分,然後再細化補償標準。但是,部分被徵收人對二者的概念並不清晰,同時又擔心自己的房屋性質被認定錯誤而導致獲得的補償偏低。如果被徵收人想要弄清楚自己的房屋性質是否被錯誤認定,首先需要了解二者的概念。

接下來我們分別看看什麼是居住房屋,什麼是非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

“居住”和“非居住”一字之差,徵收補償大不相同

居住房屋又名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途的地下室、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可供居住房屋。一般來說,如果是居住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性質(或設計用途)一欄或不動產權證書的用途(或權利性質)一欄會標明“住宅”二字。

非居住房屋

“居住”和“非居住”一字之差,徵收補償大不相同

非居住房屋是指除上述居住房屋以外的所有房屋,包括:

(1)工業、交通、倉儲用房,商業、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醫療衛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聞、娛樂、園林綠化、體育用房,機關事業辦公用房;

(4)軍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如果房屋用途中途發生改變,是否還能被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各地一般在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政府規章或是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有規定。

例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七條意見中,對於非居住房屋的認定,一般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應當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係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三)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四)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與非居住房屋徵收補償的區分

“居住”和“非居住”一字之差,徵收補償大不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各自的補償如下:

針對居住房屋的補償:

補償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補償內容,主要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其他補助和獎勵。

補償標準,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

針對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補償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補償內容,主要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其他補助和獎勵。

補償標準,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

由上述內容可知,居住房屋與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方式基本一致,但在補償內容方面,由於非居住房屋中可能含有經營性房屋,因此多了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實踐中,對非居住房屋的補償往往在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中將具體內容加以細化。比如在徵收非居住房屋中的部分公有非居住房屋時:

A

上海市規定,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當選擇貨幣補償時,租賃雙方租賃關係終止,被徵收人和承租人按2∶8的比例獲得徵收補償款。

B

武漢市規定,徵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徵收房屋價值70%的補償、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價值30%的補償。

C

成都市規定,對直管公有非住宅實施徵收,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費總額由產權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

遇到此類具體補償問題時,被徵收人需要自行查詢被徵收地的相關法規、規章加以確認,必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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