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房屋徵收中這幾個公告沒見到一定不能簽字

隨著新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訂,關於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各項事宜每一位被徵收人緊密的聯繫著,最為重要的要數房屋徵收時徵收公告的內容,也是簽署拆遷的第一步,如果公告內容漏洞百出,協議一定不要簽了,一步錯步步錯,不要為了小便宜損害了你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公告

第一

房屋徵收範圍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對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在徵收範圍內停止一系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規定,實踐中各地都做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規定。通常而言,早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就會出現這樣一個“房屋徵收範圍公告”,從而正式拉開拆遷的大幕,將被徵收房屋的各項權利變動“鎖定”住。

譬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11條就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有關不得實施可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遷入戶口或者分戶,房屋的轉讓、析產、分割、贈與等)的要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的內容再細,也不得取代法定的徵收決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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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根據《條例》第13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這一公告在整個城市房屋拆遷中居於核心地位,是一種沒有不行的公告。最高院判決的“許水雲案”中,當地政府就是在沒有作出這一公告的情況下直接將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強拆,最終導致了承擔敗訴責任的後果。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中的徵收補償方案會直接影響被徵收人的補償安置結果,被徵收人如果不服就應當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來實施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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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房屋價格評估初步結果公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6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律師想在此強調的是,房屋價格評估是城市房屋拆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程序步驟,將對被徵收人最終的補償數額多少產生直接的影響。而這一公示步驟則是一個合法的評估程序中所必須要履行的,對它的監督對於後續對評估報告的質疑乃至於對徵收補償決定的救濟都具有一定的意義。重視評估環節,盯緊評估程序,是被徵收人需要牢固樹立的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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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徵收補償決定公告。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對於始終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這裡被徵收人要著重關注的是徵收補償決定本身,如果對決定的補償數額仍不能接受,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實施救濟。一旦過期,維權的可用空間將被大大壓縮。且在以往律師曾多次強調過,徵收補償決定直接指向司法強拆,故被徵收人更不能等閒視之,而務必要對這一決定及時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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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中師要指出,國有土地的房屋徵收公告內容大致就這些,當然,在其它程序上也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規,簽署協議首要是保證公正公平,其次是對各項問題進行求證,千萬不要貪圖省事而簽下問題協議,當然,及時諮詢律師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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