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決定,是指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一種行政決定。一般來說,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建設單位申請
四個規劃審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暫停辦理擴建及改變用途等相關手續
對徵收範圍內房屋入戶調查及公佈調查結果
對未登記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處理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政府
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並公佈補償安置方案
徵求公眾意見及公佈徵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舊城改建項目徵收範圍內多數人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召開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資金到位證明)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
一般來說,審查房屋徵收決定的合法性,主要審查以下三個方面:
(一)公共利益前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前提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何謂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主體享有的,大大超出所需減損的私人利益,具有正當性和公平性的社會公眾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列舉的公共利益外延中,舊城區改建的爭議最大。對於舊城區改建,京坤律師認為可以通過以下三點來認定:
一是舊城改建的對象包括危房集中地段、基礎設施落後地段和其他確需改建的地段;
舊城改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在確需徵收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舊城改建必須由政府為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實施。如果政府動輒將舊城改建的職權賦予民間營利性機構,或將舊城改建與商業開發合併操作,就難以保證項目的公益性。
(二)徵收補償方案
徵收補償方案,是指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的有關房屋徵收補償的主要計劃與基本安排。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包括徵收人、被徵收人、徵收房屋範圍、徵收期限及補償安置等事項。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徵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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