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留房產,憑什麼拆遷款和安置房都由你享有?!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在共有人之間沒有約定的前提下,共有人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這是法律對共有人共有權利的保護。

然而,在徵收拆遷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原本屬於共有的房屋,拆遷方只與一方共有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隨後拆遷方依據該補償安置協議對共有房屋實施強拆行為。對於共有在生活中最常見的共有情形就是通過繼承獲得的共有權利,下面小編就依據一個案例為大家解析作為共有人的一員,面臨拆遷時其他共有人未經同意擅自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我們該怎麼救濟自己的權利。

父母遺留房產,憑什麼拆遷款和安置房都由你享有?!

李先生父母建有三間平房用於居住,李先生父母去世後該房屋作為遺產經人民法院判據認定,上述房屋屬於李先生和其哥哥、姐姐、妹妹四人共同共有。期間該房屋一直由其哥哥居住使用。2016年因該地舊城區改造,需要徵收李先生父母留下的三間平房,在獲知該消息後李先生第一時間向徵收部門出示了幾年前法院對於上述房屋作出的判決。

然而令李先生沒有想到的是,2017年8月徵收部門突然對上述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在獲知該情況後李先生及其家人遂即趕到現場對拆遷方強拆行為進行制止同時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報警,公安人員趕到後對拆遷部門的行為及時進行了制止,並要求拆遷部門在糾紛沒有解決前不得實施強拆行為。

父母遺留房產,憑什麼拆遷款和安置房都由你享有?!

遂即李先生就其中一位共有人與拆遷方簽訂的協議依法提起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令該份徵收補償協議無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了另外兩名共有人參加訴訟。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系共有房屋,在拆遷過程中拆遷部門應當主動與共有人協商房屋徵收事宜,或者要求所有共有人推舉出代表人進行簽約,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僅與一位共有人達成一致,不顧及其他共有人的意見,擅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行為嚴重違法法律,因此徵收部門與一位共有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依法應當被確認無效。

同時法院也釋明,涉案房屋地塊仍在徵收拆遷過程中,徵收部門應當與全部共同共有人協商補償安置事宜,如雙方協商成功則依照協商內容依法履行,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申請裁決或者採取其他法律措施。

父母遺留房產,憑什麼拆遷款和安置房都由你享有?!

法院判決依法維護了李先生和其他兩位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判決也再一次告誡徵收部門不要僅考慮行政效率的問題,而置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同時也明確告知作為共同共有人的一員,不能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本屬於共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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