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權利一定要行使,不行使豈不是很吃虧

這些權利一定要行使,不行使豈不是很吃虧

前面,我們給大家分析了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方享有的三項權利,即獲得補償權、知情權、聽證權,然而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方享有的權利遠不止這些,今天小編就接著給大家分析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方享有的一些其他容易被忽視的權利。

一、被徵收方享有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的權利

由於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對於被徵收方能夠獲得的補償至關重要,因此由被徵收方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合情合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可知,被徵收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多數決定或者隨機選定等方式進行確定,具體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同時,根據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規定可知,被徵收方如果對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並不知情或者對於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享有異議權、可以申請進行重新鑑定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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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徵收方可以享有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權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徵收方為加快徵收進程、節省徵收成本採用違法方式逼迫被徵收方進行搬遷,主要包括利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在此種情況下,被徵收方可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可知,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三、被徵收方享有舉報權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過程中,如果徵收方存在違法行為或者瀆職行為時,被徵收方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的內容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即“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同時,如果房地產價格評估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過錯的評估報告時,被徵收方同樣可以採用舉報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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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徵收方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被徵收方對徵收決定、補償決定等事項不滿的情況,在此時被徵收方可以選擇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但在此過程中,被徵收方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即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要在恰當地時候積極行使上述權利,以維護自己的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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