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評估報告有效期已過為由請求撤銷徵收決定可以嗎?

2016年,李先生所在地區實施房屋徵收。2016年5月7日,x房屋評估有限公司對李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出具了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載明報告有效期為一年。因李先生對徵收補償不滿不同意簽訂補償協議,其所在地區徵收部門於2017年6月5日作出了徵收補償決定。李先生以評估報告有效期已過為由請求撤銷徵收決定成立嗎啊?


以評估報告有效期已過為由請求撤銷徵收決定可以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根據上述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評估報告雖載明報告有效期為一年,但該報告對房屋的價值評估是指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屋的價值,而不是徵收決定作出時房屋的價值,故李先生以評估報告有效期已過為由請求撤銷徵收決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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