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階段的稅務處理土地增值稅部分

在土地使用權取得環節,房地產企業不會涉及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問題,但土地成本是房地產開發成本的重要部分,約佔開發產品總成本的30%,是土地增值稅計算扣除的主要項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可見,在土地取得環節能否取得合規票據意義重大。

該階段應獲取的主要票據有:土地出讓金收款票據和支付出讓金的付款憑證;拆遷補償支出應取得具備對方簽章的收據、補償合同、身份證複印件、付款憑證,補償款項應直接轉賬至被補償人銀行卡中。

如在二級市場上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取得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並附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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