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前你要懂:定金

當你決定要購房的時候,售房人員一定會和你說讓你繳納一定的定金,有些會讓你繳納訂金。在買房這件事中,有時候僅僅一字之差,就會造成許多不同。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它們不同之處吧。

买房前你要懂: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有何区别

定金隸屬法律範疇,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應以書面形式體現,即口頭定金無效。針對房產交易,法律上對定金的返還規定是這樣描述的: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既可抵作房款,也可收回;買家不履行合同(即違約),賣家有權拒絕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即違約)的,買家會得到賣家雙倍返還的定金。

法律對定金數額也作出了上限規定——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也就是說,定金一般是沒有退還這一說法的,但有種情況,定金是可以退的,那就是對於不具備銷售條件的售樓項目(如內部認購),購房者可以通過投訴,直接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

此外,對於合同中只約定定金但實際上未交付定金的,是不能沒收違約方的定金或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的。

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房前你要懂: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有何区别

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此,購房者簽字時一定要認真仔細不要寫錯,否則到時後悔不迭。

誠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幾年前從港臺地區傳過來的叫法。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麼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於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中介公司有時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管交易成功與否,便以買方或賣方沒有誠意或違約為名沒收誠意金,其實這種做法有背於法律。

意向金主要體現在二手房交易中。是指購房者產生購買意向時,將意向金交付給房產中介,之後由中介將意向金交給賣房人後轉為定金形式。

要注意的是,在中介將意向金交給賣方前,買方可要求退還,一旦賣方收到中介轉交來的這份錢款,則會視作定金。也就是說,只要意向金還在中介手裡,買方可隨時要求其退還,中介不得扣留這筆款項。

有的中介利用買方對意向金概念的模糊,在收到買方意向金後,隨即約談賣方後,就肆意將這筆錢轉為中介費,這是違法的,因而是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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