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有何區別?

很多人因為相愛而走到了一起,從而步入婚姻的殿堂組成了一個家庭,但組成家庭的前提往往需要一個安居之所。現如今,購房已經成為很多人結婚之前必須要考慮的事情,夫妻雙方往往因為房子的分配因素而大為糾結,也為婚姻埋下一個“導火線”。在現實生活中,邁入婚姻殿堂之前,好多情侶或許會被這樣的問題困擾著: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關於婚前或者婚後買房這個話題,這其中的學問需要眾多情侶瞭解清楚。

買房: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有何區別?

婚前其中一方買房

婚前買好的房子一般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是有特殊情況,比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是在婚前約定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可約定為單方所有或者是雙方共同所有。

因此,屬於個人財產房屋可以通過婚前或者婚後協議的方式,把個人的房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要及時在房產證加名或者對約定進行公證。根據法律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婚前共同買房

如果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夫妻離婚時,如果房產產權登記一方不承認另一方在購房時的出資行為,另一方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出過資,法院就無法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產,另一方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因此,男女雙方如果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子,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最好體現兩個人的名字,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婚後共同還貸

在日常生活中,購買的房子會涉及到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後共同買房

夫妻結婚後,用共同的收入購買房產,只要沒有對房產如何分配進行特別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這個房產在法律上明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需要注意的是,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並不在於財產性質會發生改變,而是可能出現房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能會被買。據法律規定,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買受人是善意購買,支付了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益遭受損害的一方只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分的一方賠償損失。

因此,夫妻雙方在購房時,最好的方法是把雙方姓名同時簽署在購房合同、發票等資料上,並將房產證辦理在雙方名下,以避免日後矛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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