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到底哪個能退,買房不要被忽悠了

定金≠訂金,到底哪個能退,買房不要被忽悠了

買過商品房的朋友都知道,多數項目在預售階段會先進行認籌,認籌階段一般會收取幾千、幾萬乃至幾十萬訂金,同時簽署認籌協議;等到開盤選房時,房產開發商為了促進銷售,往往會與購房人先簽訂認購協議,同時需要交納數額不等的定金。

但在商品房實際銷售過程中,購房者往往因意外情況而出現不願購買或無法購買的情形,此時,客戶想收回之前交納的“訂金”或“定金”,往往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及糾紛,已交付的費用難以退還,箇中過程也是充滿艱辛!那麼,我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訂金”與“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定金≠訂金,到底哪個能退,買房不要被忽悠了

首先,我們要了解,定金和訂金是截然不同的兩個詞,前者是法律術語,後者則不是。在生活中兩個詞的使用率頻繁,但還是有很多人不能正確區分。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者其代替物。

定金,一般情形下不予退還

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當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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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購房人簽署認購協議,交納定金後,購房人未能在認購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購房款或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開發商有權不退還定金!

Ps:嚴格意義上講,對於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款;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如另有約定,以其約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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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多數情形下可以收回

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賣方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買方違約時,可以與賣方協商解決並要求對方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訂金的違約數額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如果對方不退,可以聯繫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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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訂金”可退還週轉的餘地比“定金”要大的多。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買房的時候,特別是在簽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小編提醒各位購房者如果在沒有和賣家全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千萬不要給付定金。另外,定金要直接付給賣家,減少環節就是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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