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人買房,定金、訂金、押金有什麼不同?

“定金”與“訂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鎮江人買房,定金、訂金、押金有什麼不同?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衝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定金”是規範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並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麼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麼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必須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才能賣期房,而且不管是預售商品房還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比如:開發商收取了2萬元錢後,並沒有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那麼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係並沒有形成。而《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麼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戶向開發商交的2萬元錢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開發商可以“沒收”這2萬元的問題。那麼客戶交付的只可能是“訂金”,而“訂金”是應當退還的。但是,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麼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消費者與開發商即使簽訂了書面商品房預售合同,實際上也還只是一種意向書。在房屋實際交付時,雙方須另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只有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購房款、拿到開發商開具的發票後,才能向主管部門申辦產權證。

“定金”與“押金”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押金擔保,在本質上屬於質押的範疇。其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性質不同: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間交易形式,我國法律並沒有承認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2.設定人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於被擔保的主合同之當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是合同債務人的自己擔保;押金的設定人可以為合同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3.約定限額法律規定不同:定金的數額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其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無數額上的限制,當事人約定的押金,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4.制裁後果不同:定金罰則適用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當事人違約時,定金啟動其罰則功能,具有明顯的懲罰性。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違約方以押金為限,給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雙倍返還的押金義務,懲罰效果較弱。

定金是在書面合同中明確以“定金”字樣,所約定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諸如訂金、押金、預付款之類的,不能認定其性質為定金,不能適用法律規定的定金罰則。

買房是人生大事,步步需謹慎!訂金、定金、押金,三“金”含義不同,買房交易時要了解清楚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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