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誠意金哪個能退,現在不看,虧的是自己

朋友周先生此前找中介買二手房,在約業主面談前交了一筆“誠意金”。可是後來沒有達成交易,這筆錢也拿不回來了。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買房交誠意金、定金等等,究竟有沒有的退呢?朋友周先生近期打算在單位附近購買一套二手房,作為結婚之用。上個月,中介表示有合適的房源推薦。看房之後,他表示有購買意向,希望約業主出來當面談一談。但是中介就要求他先交一筆一萬元的誠意金。中介建議周先生先給誠意金,並表示如果沒談成,就一分不少退回。於是周先生交了一萬元,並簽訂了一份購房要約委託協議。但是在約業主面談時,周先生一位曾經從事建築行業的親戚看過房子後,提出了質疑,就是水管、下水道可能存在安全性的問題。周先生決定不再買了,但是當他想拿回這筆“誠意金”時,前去交涉多次,中介杜告知無法退回。他表示,當時提供給周先生的都是房屋的真實信息,而對於周先生所交的這筆錢,都是按照正常的合同程序進行,按合同無法退還。

定金、訂金、誠意金哪個能退,現在不看,虧的是自己

小編查看周先生的這份協議發現,協議中寫到,交1萬元作為購房定金交受託人保管,而並非“誠意金”。

對此,有專家就認為:首先法律上對於誠意金沒有明確的規定,誠意金一般作為預付款項,一旦交易不成誠意金可以退回給購房者,這個案例中,購房者簽訂的協議顯示,他所支付的是定金,定金在法律上作為履行協議的擔保,如果因為購房者的原因而造成合同無法履行。作為購房者,定金無法取回,如果他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中介人員如果有誤導或者欺瞞的情況,他可以向中介相關行政部門投訴,如果因為這個原因導致這個合同無法履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回自己的定金。

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交易過程當中,購房者首先需要對確定的目標房源進行預訂或者直接鎖定,這時候購房者很容易在“定金”、“訂金”、“認籌金”、 “誠意金”迷失,弄不清這四種“金”到底是什麼鬼?適合自己的究竟是哪種?

定金、訂金、誠意金哪個能退,現在不看,虧的是自己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特別提醒: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除非購房者已經完全確認需要購買目標房源,請謹慎採用定金方式。

訂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

特別提醒: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認籌金

“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誠意金

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麼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於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綜上所述,定金不能隨便退之外,認籌金和誠意金應該都是可以無條件退款的。但是,即使是這樣,簽訂任何文書條款時也必須謹慎。

定金、訂金、誠意金哪個能退,現在不看,虧的是自己

無論繳納認籌金、誠意金、訂金還是定金前,都應當查看該樓盤是否已取得了《預售許可證》,是否具備了銷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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