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法規:定金

定金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案例】

1.背景

A房地產開發公司與B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了註冊資本為80萬元人民幣的C有限責任公司。A的協議出資額為70萬元,但未到位;B的出資額為10萬元人民幣,已經到位。C公司成立後與D銀行訂立了一個借款合同,借款額為50萬元人民幣,期限為1年,利息5萬元。該借款合同由E公司作為擔保人,E公司將其一處評估價為8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了D銀行。C公司在經營中虧損,借款到期後無力還款。

2.問題

(1)D銀行能否要求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為什麼?

(2)D銀行能否要求B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為什麼?

(3)D銀行能否要求C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為什麼?

(4)D銀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為什麼?

3.分析

(1)可以要求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因為,A公司的註冊資金沒有到位,應當在認繳出資額的範圍內對C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2013年12月經修改後頒佈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A公司是C公司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70萬,但沒有到位,D銀行有權要求A公司在70萬元限額內承擔還款責任。

(2)不能要求B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因為,按照《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B公司認繳的出資已經到位,B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C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可以要求C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因為,D銀行與C公司存在合同關係,C公司是債務人。《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4)不能要求E公司承擔還款責任。E公司作為抵押人而不是債務人,D銀行只能要求處分抵押物,無權要求E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擔保法》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第53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當抵押物價款低於擔保的數額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建造師法規:定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