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它決定,看懂不吃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條例》是城市房屋和已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房屋拆遷中,直接關係廣大被拆遷人補償標準的法規文件,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今日為大家就該法規進行重點解讀!

拆遷補償它決定,看懂不吃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徵收唯一補償主體

過去,多數情況下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儘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準,並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裡,這樣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條例》規定,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徵收與補償主體。

所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行為都變為政府行為,政府對此負責。一旦出現問題,責任主體就明確是政府,這也規範了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拆遷補償它決定,看懂不吃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二、明確界定了公共利益的範圍

《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必須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並以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

並且,任何表面是公共利益,實為商業開發,或者公共利益夾雜商業開發的強制徵收,都是不符合《條例》精神的。

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為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規定只能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依照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徵收或者徵用。所以,我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只會越來越嚴格。

拆遷補償它決定,看懂不吃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三、強調尊重被徵收人意願

《條例》提高了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應徵求公眾意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條例,是對被徵收人權益的尊重。

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公佈。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條例》尤其較強調民眾的參與,為規範政府徵收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拆遷補償它決定,看懂不吃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四、明確徵收補償標準

搬遷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徵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是否公平上。

《條例》 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使得被徵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徵收人協商選評估機構

《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這就極大地維護了被徵收人的權益,有利於房屋評估的公平和公正,使評估更貼近實際、更公平、更具科學性。

拆遷補償它決定,看懂不吃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六、徵收房屋應先補償後搬遷

《條例》則明確了“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並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政府發放補償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徵收人安心、放心,也便於依法徵收的順利進行。

拆遷補償它決定,看懂不吃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