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開“無理由退房”陷阱?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下,房企自春節起近一個月的線下銷售基本停滯。於是,房企紛紛啟動線上營銷模式,而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經出現在樓市的“無理由退房”,也成為眾多房企加碼線上營銷的“撒手鐧”。

“無理由退房”看上去無比美好,但購房者買到手的房子真的能“無理由”退貨嗎?“無理由退房”只是退定金還是可以退已付房款?在實際買房過程中,購房者真的可以做到“無理由退房”嗎?


如何避開“無理由退房”陷阱?



“真退”還是“噱頭”

春節後興起的這一波“無理由退房”舉措,其實也是房企在疫情之下的無奈之舉。

疫情衝擊下,樓市銷售幾乎降至冰點。克而瑞監測的27個重點城市2月整體成交僅240萬平方米,同比下滑77%,創下有史以來最大跌幅,武漢、寧波等城市2月樓市甚至為零成交。

從企業層面來看,2月份大多數房企的銷售額同比出現大幅下滑。如首創置業合約銷售金額同比約下降89%,新城控股合同銷售金額同比減少56.55%,碧桂園權益合同銷售金額同比減少49.97%,保利發展簽約金額同比下降39.94%,融創中國合同銷售金額同比下降33.17%。

而疫情之下,對現金流要求極高的房地產企業,為了賣房可謂使出了渾身解數,除了火速推出線上售樓和直播賣房,“無理由退房”舉措也極為吸睛。

如陽光城明確自2月6日起至3月31日止,在草簽並支付規定首付比例之後,對指定房源可以享受無理由退房;新城控股規定2月1日至28日在“小新e房”線上認購,60天內可無條件退房。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自年後復工以來,融創中國、美的置業、禹州地產、時代中國、花樣年、大悅城、碧桂園等房企紛紛推出了類似的“無理由退房”措施,期限從30天到180天不等。

那麼,房企推出的“無理由退房”是真退還是噱頭?

記者近日調查發現,有些房企推出“無理由退房”舉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往往只是在玩文字遊戲,其中還有著眾多套路。


“退房”只限退定金

“我給您發一下我們樓盤的資料吧,現在都是在線看房,您要是覺得合適就交1000塊錢定下來,我們現在是無理由退房。”這是記者近日在手機上收到的鄭州某樓盤銷售人員推送的信息。

不過,當記者詢問什麼是“無理由退房”時,這位銷售人員表示:“就是把您的1000塊錢(定金)退給您。”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很多樓盤項目都承諾“無理由退房”,但表示僅僅是“退定金”。至於簽訂合同之後,則直接表示“無法退房”。

“您需要繳納5萬元的認籌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交齊房款就可以了,您選擇退房的話我們可以把認籌金全額退還。” 北京朗廷灣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簽訂了購房合同,交了房款之後就不能退了。”

北京喜悅學府項目的置業顧問告訴記者,目前該樓盤定金需要30萬元,該定金能夠以“無理由退房”的名義退還。不過他同時透露:“我們現在能0元鎖定房源,只要您提交相應的客戶資料。”

也就是說,該樓盤甚至省掉了別家幾千元的訂房金。該置業顧問透漏,目前每天選擇0元訂房的客戶有10人左右。

在回答能夠退還購房款時,他選擇了迴避:“如果你覺得咱們項目符合要求,您再交房款。如果您不滿意,那您也沒必要折騰。”

北京的多位中介人員也告訴記者:“目前購買新房幾乎都是隻能退定金,一旦簽了合同則無法退還。”


3位“退房”者的遭遇

事實上,“無理由退房”並非新鮮事物,早在1995年SOHO現代城便首先提出了“無理由退房”。到了2001年,潘石屹的無理由退房政策變為“年息10%的無理由退房”,也就是說,這其中包含了退款的時間成本。

上述朗廷灣的銷售人員也告訴記者,定金可以退。“不過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那麼,如果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希望退房怎麼辦?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相比退定金而言,這是一個漫長且勞神的過程。

“我的購房首付款在開發商那裡已經有將近9個月了,到底什麼時候能完成退款,我也不清楚。” 去年在北京石景山買房的謝凱對記者說。

2019年6月,謝凱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但是因為網籤的原因,一直到當年12月才拿到銀行貸款。不過因為其他原因,謝凱決定退房,該樓盤開發商也答應退款。不過從今年1月才開始申請走退款流程。

目前,謝凱的購房首付款仍然杳無音信。“我已經準備起訴開發商了。”

而劉坤則是交了25萬元的認購金之後便後悔了,但他並未簽訂購房合同。去年劉坤繳納完認購金後,他所購樓盤的開發商便開始大規模打折。“我認購的房子一下子虧了6萬元左右,作為一個普通百姓,這可是我們家半年的收入呀。”

當劉坤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後,得到的答覆是,需要再繳納25萬元後才能將之前的認購金退回。

而王洋在退房時,則遭遇了被扣違約金的經歷。購房之前,開發商給王洋的承諾是可以退全款,但他真正申請退房後。“我被告知需要走3~6個月的流程。”

兩個月後,王洋接到了開發商“扣除12萬元違約金”的要求。發商的解釋是,因為他的貸款銀行沒有通過,導致沒有及時繳納剩餘款項。“之前開發商明明承諾的是,如果貸款被拒可以退全款的。”


“無理由退房”陷阱咋避免

那麼在購房過程中,購房者如何避免掉入“無理由退房”的陷阱?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張奇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無理由退房’作為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發出購房要約時附加的一項條件,屬於購房合同的一部分,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一般會認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張奇表示,“無理由退房”往往是附加一定條件的,而房地產企業在宣傳時僅僅強調可以“無理由退房”,但是卻不向消費者示明“無理由退房”的條件。因此,往往陷入“購房者‘無理由退房’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又以購房者存在其他違約行為而拒絕購房者‘無理由退房’”的矛盾中。

因此,張奇建議,購房者在繳納認購金、簽訂‘無理由退房’協議時,應全面瞭解退房的要求及其所附加的條件。”

“此外,購房者所繳納的認購金,在‘無理由退房’協議上多表述為‘定金’。按照法律規定,在協議對‘定金’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如果因購房者原因最終交易未達成的,購房者無權要求退還定金。所以,消費者在繳納認購金時,一定要明確認購金的性質。”張奇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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