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曾女士“悔約”退房,一下子損失29萬餘元

近日,龍馬潭區法院自貿區法庭就原告瀘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被告曾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就庭審及調解過程予以直播。購房者曾女士因“悔約”退房,損失了290945.1元,包括支付違約金267950.6元,並負擔訴訟費22994.5元。


瀘州曾女士“悔約”退房,一下子損失29萬餘元

2018年10月,被告曾某作為買受人,與原告瀘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出賣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補充協議》,合同載明:房屋總價款535萬餘元,曾某應於合同簽訂之日支付總價款的10%作為首付款,兩月內支付房屋總價款的30%,剩餘的60%房款,由曾某辦理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屋交付時間為2020年7月,若買受人違約,則需承擔房屋總價款10%的違約金。

在支付了53萬餘元的首付款後,因其他多重原因,曾某未履行後續付款義務,原告遂訴訟至龍馬潭區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曾某則明確表示,堅持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並自願承擔部分違約金。

在自貿區法庭法官多次組織調解下,雙方均一致自願認可按照房屋總價款的5%計算違約金,即,由原告從被告已繳納的53萬餘元首付款中,扣除違約金267950.6元及訴訟費22994.5元后,將剩餘款項退還被告曾某,雙方的商品房預售協議予以解除。

法官說法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應三思而後行,涉及按揭貸款買房時,注意個人徵信記錄、放貸條件及比例等政策規定,不要輕信開發商銷售人員“沒問題,幫你全部搞定”的口頭承諾;

對於房屋周邊是否存在重點學校、交通站臺、公園景區等優質資源保持清醒認識,不是所有學區房都能就近入學,對於房屋的價格走向提前預判,正確認識開發商的價格調整;

對於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條款要注意,在房屋總價款較高時,對自身財務收支合理規劃,避免因延期付款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瀘州日報記者 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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