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跳價」悔約 買房者如何維權

簽了合同,交完首付款,房主卻因房價上漲想要加價,否則就不辦過戶。哈爾濱市民張女士日前就遇上了這樣一件糟心事。

伴隨房地產市場明顯回暖,全國各地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案件也逐漸增多。購房合同應該如何簽訂?簽訂合同後,房價漲跌,買賣雙方可隨意“反悔”嗎?買房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房價上漲

房主“跳價”不成玩“失聯”

據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案件部部長關克鑫介紹,2015年10月,哈爾濱市民張女士為孩子上學,預購了一套學區房,通過網絡上的房源信息,看中徐先生出售的房屋。

看房後,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63萬元,因張女士無法一次性交付全款,但又擔心湊齊全款後該房屋賣給他人,於是雙方約定張女士預先交付首付款20萬元,2015年12月30日前將剩餘房款一次性補齊,徐某配合張女士辦理過戶手續。

然而,雙方簽訂合同沒多久,該地段房價上漲,徐先生覺得房子價格賣低了,便找到張女士要求其補交5萬元的購房款,否則就不賣給張女士。

張女士稱合同既然簽訂是63萬元就應該按照合同來,不同意加價。但此後,張女士也擔心拿不到房屋,趕緊籌集房款,早交錢早安心,12月初,湊齊房款的張女士給徐先生打電話稱要交付房款,徐先生稱本人外出不在本地,過一段時間再說。眼看就到12月30日截止日期了,徐先生卻仍一直推脫不露面,自12月29日起,張女士徹底聯繫不上徐先生了。

一週過去,張女士以為遇上了詐騙,正在琢磨是否要報警。這時接到徐先生的電話,稱因張女士沒有按時交納剩餘房款,構成違約,現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讓張女士預留銀行卡號,把20萬元的首付款歸還張女士。

提起仲裁

買房者訴求獲支持

面對賣方的這種行為,張女士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徐某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庭審中,張女士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證明雙方約定房屋價款63萬元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提供了與徐先生髮送的短信及通話錄音等相關證據材料,證明了自己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直積極要求交付房款,而徐先生一直推脫,自己並沒有違約行為。面對張女士提供的證據,徐先生均予以承認,但他辯稱,房價上漲的情況屬於情勢變遷,再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應當解除合同。

仲裁庭經過審理認為:首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據張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顯示,其因找不到徐先生而無法交付房款,據此,張女士並不存在違約行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終仲裁庭裁決,徐先生繼續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並在收到張女士剩餘購房款後,積極配合辦理房屋更名手續。

律師提醒

不可輕信口頭承諾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師、律師楊健表示,二手商品房糾紛的高發期基本出現在房地產調控政策改變從而影響交易價格的時候,二手商品房交易市場出現的一般為賣方違約。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出現一方違約最終如何獲得公正公平的判決,取決於雙方的合同約定、履約情況對比以及證據的支持力度。作為買方而言,一旦遭遇賣方違約,需要針對賣方不同階段的違約情況綜合考慮。

楊健舉例稱,根據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但在二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很少有定金的約定達到了法律前述最高限額,一方面是多數買方不願意將定金給的過高,另一方也是涉及交易安全問題以及交易的資金籌備問題。“其實買方交付較高的定金是一種較好的維權保證,當然前提是買方確保自身不存在違約,否則很容易給賣方沒收定金。”

此外,購房者不可輕信房地產開發商(包括二手房買賣的出賣人)的宣傳資料上的廣告和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對於口頭承諾及重要的內容,一定要將其確定在合同中,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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