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鬥不過”開發商? 以下5種情況“退房”照樣能拿雙倍賠償

買賣房子是大事,但是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交易過程中難免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經常會出現一方反悔毀約的現象,有些時候是房價上漲速度快,房東反悔不賣了;有些是買房者家庭發生變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而其實現實生活中發生最多的還是前者,購房者往往處於弱勢群體一方,更加被動,這不最近就有網友諮詢小編“自己選好的房子,房東突然不賣了,並願意支付違約金,但是那點違約金根本抵不上這段時間房屋上漲的金額,到底哪些情況下購房者可獲雙倍賠償?”我們首先了解一下到底哪些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購房者“鬥不過”開發商? 以下5種情況“退房”照樣能拿雙倍賠償

(1)和購房者簽訂買賣合同之後,在第一位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開發商方又將房屋出賣給另一位購房者。

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出賣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買受人只要能夠證明出賣人與第三人是惡意串通,那麼其就能請求法院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購房者“鬥不過”開發商? 以下5種情況“退房”照樣能拿雙倍賠償

(2)開發商方故意向購房者隱瞞項目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信息,或者向購房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而誘導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可見,要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否則,該合同是無效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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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商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導致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並付款。

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兩者除了價格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安置房各個方面都不如商品房,很多安置房的只有合同而沒有房產證,如果開發商惡意隱瞞,作為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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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出售的房屋已經被抵押,但出賣時隱瞞這一事實。

(5)交房時,房屋的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並且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那麼3%以內(包括3%)部分的房款額由出賣人返還給買方,並支付利息。超過3%部分的房款額,出賣人雙倍返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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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購房者,無論購買一手還是二手房源,一些關鍵性約定或賣方的任何承諾均應體現在合同中,不能以口頭約定代之,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屆時購房者權益將可能受損。樓市有風險,買房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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