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能退嗎?

民俗文化經過歷史的長期積澱並延續,形成了普通大眾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評判,進而影響公民的行為判斷。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影響到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是該情形因影響到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諱、恐懼、焦慮等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與當事人在締約時真實意思表示不符,違背了買受人對於房屋實際價值的期待,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買賣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房屋出賣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時,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如實將所售房屋有關的全部信息特別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買受人,促使買受人做出正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故對於原告要求撤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合同因二被告的過錯被撤銷,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同時需賠償原告已支付的契稅、個人所得稅、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補繳土地收益、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及上述款項的相應利息。但原告主張的利息標準過高,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確定。對於原告已交納的物業費、裝修管理費、垃圾清運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原告主張的裝修費損失,原告提交的裝修合同及發票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由其裝修並支付裝修費用,其已盡到舉證責任,本院予以認可,但原告主張的裝修費數額有誤,本院結合裝修費發票所顯示的金額予以確認。對於原告主張的居間代理費、保障服務費及相應利息,鑑於兩筆費用並非二被告實際收取,第三人提供的中介服務是否存在瑕疵另需確定,故在本案中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另案主張。現涉案房屋仍由原告控制,原告表示其在收到相應款項後將涉案房屋騰空並交付二被告,本院不持異議,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買到“凶宅”能退嗎?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41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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