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凶宅”,中介能否為“凶宅”提供居間服務?

什麼是“凶宅”

法律上對於“凶宅”並無定義,一般以民法“物之瑕疵”的理念來評價。司法實踐中,所謂“凶宅”通常指的是“曾發生兇殺、自殺或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其中“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害,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受害等人為事故致死的時間。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對發生病死、自然死亡的房屋通常並不認為其屬於“凶宅”。


什麼是“凶宅”,中介能否為“凶宅”提供居間服務?


中介公司能否為“凶宅”提供居間服務?

什麼是“凶宅”,中介能否為“凶宅”提供居間服務?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房屋買賣及居間過程中,對於影響合同是否能夠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賣方或中介公司均有向買方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刻意隱瞞,則構成了欺詐。

房屋交易中,“凶宅”對買方心理層面可能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在不動產市場的接受度也比較低,連帶造成房價低落的情形。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若賣方明知是“凶宅”卻可以隱瞞,賣方即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主張購買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經濟價值損減,要求撤銷合同、返還樓款、造成買方損失的,買方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賠償責任。若中介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物業系“凶宅”進行居間且不告知買方的,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中介服務費,而且造成買方損失的,還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由上可知,法律並未禁止“凶宅”上市交易,因此中介公司可以為“凶宅”提供居間服務,只是無論是賣方還是中介公司都應該要如實向買方告知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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