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 “凶宅”,怎麼辦?

熱映電視劇《安家》中,“大款哥”因為“迷信”,相信住在“凶宅”中可以改變個人運勢而毅然決然地買下一幢“凶宅”。

買到 “凶宅”,怎麼辦?

然而現實生活中,房子一旦被安上 “凶宅”的稱號,對於住戶來說大多會產生恐懼心理,住房本身也有可能發生大幅度的價值貶損,也正因為如此,在房地產交易慣例中,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成為必須披露的影響交易決策的重要事項,否則房屋買賣合同就有可能被撤銷,而實踐中這樣的案例並不在少數。


案件簡介


2018年,柴某與袁某就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某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而後袁某才知道房屋前主人的母親田某於2015年自該房屋內墜落死亡,而柴某並未將此事告知自己,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購房合同。柴某辯稱,其在購買及出售案涉房屋時對此亦不知情,故未告知袁某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袁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確係存在重大誤解,支持其撤銷該合同的請求,並判決袁某將案涉房屋返還柴某,柴某將購房款返還袁某。


法官釋法


買到 “凶宅”,怎麼辦?

實踐中,對於“凶宅”並沒有法律上的概念,但通常在房屋交易中認為曾發生過兇殺、自殺、意外致死等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就是“凶宅”。而本案中,田某自案涉房屋內墜亡,符合社會普通民眾所接受的意外死亡觀念,案涉房屋因此成為“凶宅”符合常理,無論社會公眾對於凶宅的避諱心理是否合理,但該事實確係影響房屋買受意願及交易價格的重要事項,且這樣的觀念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都不會消失。

袁某購買案涉房屋時,完全有理由相信案涉房屋是正常房屋,不影響其使用,既包括房屋質量客觀上不存在問題,也包括房屋不會對一般人產生使用上的主觀障礙,後者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對使用人的影響無差。從田某死亡之日到袁某知曉之日相隔不足四年,該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影響並未消失殆盡,對袁某使用房屋仍會造成主觀的障礙。所以袁某知曉案涉房屋為凶宅後,有理由認定訂立合同時相信案涉房屋是正常房屋是錯誤認識,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構成了重大誤解,因此最後袁某基於該重大誤解而買下了房屋,不僅其訂立合同的行為與其真實意思相悖,客觀上也對其造成較大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袁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要注意的是,“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對於該撤銷權袁某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逾期則該權利消滅。

一幢房屋就是一個家,現實生活的房屋買賣,並不是每個人都像“大款哥”一樣心大,買賣雙方應誠信交易,這樣每一幢房屋才能找到屬於它的主人,每個住在家裡的人才能感受到溫馨與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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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劉 葉

圖片 | 網 絡

買到 “凶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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