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怎麼辦?

田女士想把家中的小房子換成大房子,通過中介看中了一套三居室的大房子,花了160萬將這套房子買了下來,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在買房過程中,田女士多次向對方詢問房屋是否有瑕疵,中介和房主均稱沒有。然而,在裝修過程中,田女士聽聞小區的居民說這套房子幾個月前剛死過人。田女士趕緊通過中介公司向原來的房主求證,但房主不承認,於是她又跑到派出所詢問,根據派出所的出警記錄,房子裡確實死過人。田女士聯繫房主要求撤銷買房合同,但對方予以拒絕。無奈之下,田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銷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前1個月,涉案房屋內確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原房主未能主動披露,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對田女士構成欺詐,最終判決撤銷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買到“凶宅”怎麼辦?


律師解析:

在二手房交易中,許多地方都出現了買房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因購買了“凶宅”而出現的交易糾紛,這目前屬於一個司法難點。“凶宅”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指發生非正常死亡並給人主觀上帶來恐懼感的房屋,比如自殺、兇殺等,一般來講,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房屋失火、煤氣中毒等,都不能稱之為“凶宅”。對於“凶宅”的性質是屬於民俗還是屬於封建迷信,在司法實踐上還存在一些爭議。

如果屬於民俗,那麼“趨吉避凶”是一種傳統文化認同的社會心理現象,會感到忌諱或者恐懼。人們購買房屋,除了房屋質量、朝向、環境、交通等客觀居住環境外,還會追求平安、吉祥的主觀願望。

如果屬於封建迷信,則會認為“凶宅”屬於風水範疇,是唯心主義的表現,沒有影響房屋的質量,而且房屋市場價值主要取決於市場經濟價值規律,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並不必然導致房屋出售價值的貶損,因此購房合同有效。

在司法實踐中,兩種觀點均有支持者,法院依據不同的理由做出不同的判決。但根據已經公佈的案例,總體而言,認為屬於是一種民間習俗的更多一些。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案情,結合購房人是請求降低房價款還是請求撤銷合同,做出相應的判決。

由於現在法律並沒有規定房屋買賣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關信息屬於出賣人必須告知的信息,如果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也沒有明確就“凶宅”事項達成任何約定或承諾,那麼事後再追究原房主的責任難度會很大。所以,建議在選中意向房屋後,要多在該小區內打聽,看是否發生過一些意外事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求賣房人保證房屋不存在“凶宅”等非質量瑕疵,並約定如有隱瞞,購房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並追究賣方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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