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識,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提出精準的解決方案。
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點擊關注“麋鹿說法”後私信我們留下你的問題。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李某花費300萬元購買王某所有的位於本市房屋一套,簽訂合同中,某中介公司和王某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沒有人居住留作婚房所用。
後李某入住該房屋在偶然和一位鄰居聊天的過程中得知該房屋內裝修時發生過意外,裝修工人死亡的事實。
李某遂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返還購房款。
法院裁判:
王某故意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他人死亡的事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據此,案例中王某可以隱瞞他人死亡的事實,造成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做出的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從而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求。
同時在最近江蘇省高院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徵求意見)中也提及關於凶宅的處理方案:
即當買受人詢問有無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時,賣方可以隱瞞未作披露的才構成欺詐,可以主張撤銷。
但是筆者認為,即使買方未做詢問時,結合實際的交易習慣及社會風俗來說,該種披露應當是主動的而非被動詢問之後,故意未作披露才算是欺詐。
最後,需要注意:
實務當中,買到凶宅時,也要區分具體的情況分析,並不是買到凶宅之後都可以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購房款。
買賣雙方知曉“凶宅”事實的,不能撤銷。
客觀上,如果買方在事先已經知曉凶宅發生過他人死亡的事實時,其既然已經做出了意思表示願意繼續購買或者願意簽訂合同購買房屋的,那麼賣方顯然不能構成欺詐,自然不能主張撤銷合同。
閱讀更多 麋鹿說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