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花90萬元的婚房竟是“凶宅”!男子怒告原房主

買房,對普通人來說是件大事,總得“貨比三家”,可在長沙打拼多年的永州男子張鳴卻是用“迅雷不及掩耳之勢”買了套二手房——因為,這房子不僅價格便宜,原房主還給出“贈送全部家電、傢俱”的優惠。

有這種好事,還猶豫什麼?

就這樣,張鳴以90萬元的價格,買下這套位於長沙市雨花區曲塘路某小區、市場價值約100餘萬元的100平方米二手房。

然而,就在張鳴入住兩個月時,鄰居的善意提醒讓他慌了神——原來,在他買房簽訂合同之前,有租戶在這套房裡自殺身亡。

房子直接變“凶宅”,張鳴心裡十分膈應。那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下“凶宅”怎麼辦?因為與原房主協商退房無果,張鳴前往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果怎麼樣呢?

我們接著往下看。

花90萬元的婚房竟是“凶宅”!男子怒告原房主


撿便宜?

他花90萬元買下百萬二手房

如果沒有鄰居含蓄的提醒,已經入住新房兩個月的張鳴還一直在為自己“撿了個大便宜”而沾沾自喜。

張鳴是永州道縣人,自2012年大學畢業後就一直在長沙打拼。2016年5月,決定與女友結婚的他打算在長沙買房。於是,他委託當地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幫忙尋找合適的房源。不久,中介公司為他推薦了位於長沙市雨花區曲塘路某小區的一套100平方米的二手房。

花90萬元的婚房竟是“凶宅”!男子怒告原房主


網絡圖

儘管房子看上去頗有“年代感”,但考慮到售價便宜、離單位近、小區綠化也不錯,張鳴很滿意。更驚喜的是,房主劉瑩見顧客上門,主動給出“優惠禮包”:“如果今天就買,家裡的傢俱、電器都送給你,你可以拎包入住。”

張鳴從中介公司銷售員處也打聽到,當時,雨花區位置較好的樓盤房價都在不斷上漲,按理說,這套100平方米的二手房可以賣出100餘萬元的價格。

“房東急著賣房去外省定居。”一系列的條件讓張鳴動了心。當天,他就在中介公司的服務下,與劉瑩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總計90萬元。他按照合同約定向劉瑩支付了5萬元購房定金,同時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費2萬元。

2016年5月28日,為了湊齊房款,張鳴向銀行辦理借貸手續。最終,確定以等額本息的還款方式貸款70萬元、按揭20年。之後,他將自己的積蓄通過銀行轉賬,向劉瑩支付了剩下的15萬元房款。

在劉瑩收到全部購房款後,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順利過戶,張鳴和女友也搬進了新家。

太意外!

拎包入住的二手房成“凶宅”

誰想,入住僅兩個月,一個驚人的真相讓張鳴有了“退房”的念頭——在一次夜間散步時,他的鄰居悄悄告訴他:“你們家房子好像出過事,你最好去向物業打聽一下!”

房子出過事?是漏水漏電,還是火災?張鳴趕緊去物業公司打聽,結果工作人員告知:“你買房的時候不知道嗎?你那套房裡,之前有人自殺!”

張鳴和女友有些驚慌,畢竟這麼大個事,買房時從沒有人提及。他四處求證,最終經多位鄰居和工作人員證實確有此事。

之後,張鳴向劉瑩提出退房並索賠,但因合同生效、錢款也已到賬,遭到對方拒絕。無奈之下,他找到湖南仁和律師事務所,請律師陳健將原房主起訴至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最終,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開庭後作出公開判決:1、撤銷原告張鳴與被告劉瑩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劉瑩應返還張鳴購房款90萬元,並向張鳴支付購房款中70萬元銀行貸款實際產生的利息;3、張鳴將涉案房屋的產權重新過戶登記至劉瑩名下。另外,劉瑩要承擔張鳴此前支付的2萬元購房中介費,並賠償其他損失費3萬元。

(文中人物除陳健外,其餘均系化名)

隱瞞“凶宅”真相,涉嫌“不作為欺詐”

孫鑫(湖南長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凶宅”,通常是指在房屋本體結構內發生過他殺或自殺等情況,或其他意外事件(如煤氣中毒)等非自然原因致人死亡的房屋。

雖然“凶宅”並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功能,但會嚴重影響購房人的主觀購房心理考量。因為在我國傳統觀念中,住“凶宅”是一件忌諱的事情,所以在出售、轉賣“凶宅”時,賣方理應告知買方。

儘管我國法律法規暫未對“凶宅”進行明確定義,但不可否認的是,相比正常的房屋,“凶宅”的價格的確會有所下降。所以,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賣方事前應當將房屋是否系“凶宅”的事實真實、及時地向買受人披露,若沒有盡到說明義務或者故意隱瞞房屋的事實,則可能構成法律意義的“不作為欺詐”。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結合本案來看,賣房者未主動披露或有意隱瞞房屋系“凶宅”的事實,其行為涉嫌欺詐。而此前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可以被撤銷的,甚至如果入住“凶宅”後,對購房者造成了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

只要有人去世就屬於“凶宅”嗎

這幾年,

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涉及“凶宅”的官司。

今年8月,

廣東清遠市民羅先生

試圖用前業主妻子在屋內病亡一事

而要求退房,

但法官駁回了羅先生的訴求。

據《廣州日報》報道,羅先生在購入房屋後得知前業主潘先生的妻子在該房屋因病去世,為此到法院起訴原業主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還購房款。前業主潘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妻子因患癌症已耗去家庭幾十萬元,妻子去世一事已經告知中介方,此為生老病死,房子不屬於“凶宅”。

廣東清遠英德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的配偶因病而亡,屬於正常的生老病死現象,其居住過的房屋非法律意義上的“凶宅”。

在該房屋不屬“凶宅”的前提下,被告無需承擔更多的披露義務,因此駁回了羅先生的訴訟請求。

花90萬元的婚房竟是“凶宅”!男子怒告原房主


購置二手房需要注意這幾點

劉悅(湖南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新房售樓部,會看到規劃和環境不利因素告知書,二手房買家在買二手房的時候,如何排除不利因素?

首先,買方可主動詢問賣方或中介公司相關情況。其次,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可在其中約定“房屋是否為凶宅”“周圍是否有惡鄰”等相關條款,並對賠償情況予以約束。

另外,購買二手房,如果要排除規劃和環境方面的不利因素,首先需要多實地看房,而且最好能夠白天、晚上、晴天、雨後都看看,觀察房屋的採光、噪音等各方面的狀況;其次,走訪周邊鄰居,打聽周圍居民的居住感受,如果有相關不利因素,在聊天中也能及時發現。

除“凶宅”外,家有“惡鄰”也需告知

樊女士(化名)此前與樓下鄰居發生糾紛,因鄰居起訴她房屋漏水導致該業主的房屋天花板出現水跡,要求幾萬元的修復補償。樊女士最終屈服,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簽署具結書,以近5萬元了結這宗訴訟。在具結書上,鄰居保證以後不得就此再提出相關訴訟。

這名業主對“惡鄰”非常畏懼,在了結官司後立即放盤,她打算在買家簽約前向買家發出告知書,告知買家此前與鄰居的官司,並聲明新業主以後與鄰居的一切糾紛均與己無關。

樊女士認為,這個告知書是一個“免責條款”,避免房屋出售期間或者出售後因鄰里糾紛再讓自己經歷官司的痛苦。

廣東省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金娜表示,樊女士的告知書,可以起到免責的作用。在房屋出售後,因相鄰權糾紛產生的責任由新業主來承擔。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相鄰關係承擔責任的是不動產權利人,樊女士之前的糾紛已經結案。如果房屋在產權轉移後,再次出現漏水情況,那麼承擔責任的也應該是新業主,而不是樊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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