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暴斃出租屋,「凶宅」貶值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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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平一家從某置業有限公司處購得一處房屋,並將房屋交由該公司用作員工宿舍使用。一年後,公司員工於屋內猝死,昔日熱鬧的住房成了陰森森的“凶宅”。鑑於房屋因公司使用而成為“凶宅”,價值貶損,不但給自己帶來了精神壓力,更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張家人一紙訴狀將該置業公司告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租戶暴斃屋內,出租屋轉眼變“凶宅”

朝陽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處庫存房屋,一直以來都用作員工宿舍。2015年10月27日,張平一家向朝陽置業有限公司買下該處房屋。當天,雙方又簽訂房屋無償使用協議,約定自交付日至2017年12月31日,該房屋仍由朝陽公司無償使用。此後,朝陽公司繼續將該處房屋用作員工宿舍,員工章亮、郭鑫等人也繼續居住在內。

2016年9月29日,郭鑫發現章亮在屋內不省人事,遂撥打120,並向公安機關報警。急救醫生到達現場後即確認章亮已經死亡。經法醫勘查,章亮被排除他殺。

事發後,考慮到與章亮同宿舍其他員工的不安情緒,朝陽公司將他們安排到其他宿舍居住。由於房屋空置,張家也提前將房屋收回。

房主起訴求賠償,承租方拒絕來擔責

租出去的房子竟成了“凶宅”,張家一家人的精神、心理都遭受了不小的打擊。為此,張家多次聯繫朝陽置業有限公司,要求退回房屋。因雙方意見不一,2018年1月10日,張平一家向嘉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朝陽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失、經濟損失共計100,000元。

審理中,朝陽公司堅持認為張亮的死亡系猝死,屬於正常現象,與張平所述房屋損失之間既無直接關聯也無法律依據。自雙方簽訂房屋無償使用協議以來,朝陽公司自覺履行約定,既無違法、違約行為,也無過錯。張家作為出租人,應當預見房屋租賃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包括人的死亡,該風險應由張家而非朝陽公司承擔。

“凶宅”忌諱是習俗,法院酌情判補償

在我國,顧忌和避諱不吉利的事物、語言、舉動等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社會風俗,並不為法律所禁止。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於死亡的恐懼,對於“凶宅”的忌諱心理普遍存在,也普遍得到認同。

評估房屋價值時,需要考慮到建築成本、居住環境、人文環境等多重因素。這其中,房屋的物理價值雖不受人的非正常死亡影響,但人的非正常死亡則在一定程度上會加重房屋使用人的心理負擔,影響人們對房屋的應有評價乃至影響對房屋市場價值的原有預期。章亮死亡後,與章亮同宿舍的其他員工從涉案房屋內搬出並由公司另行安排住處,從中亦可窺見一斑。

本案中,朝陽公司對章亮死於涉案房屋內雖無過錯,但鑑於章亮系公司員工且系公司安排章亮居住於涉案房屋內,章亮的死亡確有可能對涉案房屋價值等帶來不利影響。故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社會價值取向及公平原則等情況,法院認為,公司應給予張平一家一定的經濟補償。因張家主張的損失金額尚為合理,故法院判決朝陽置業有限公司補償張平一家經濟損失50,000元。

法院作出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並對該案審理結果表示滿意。判決生效後,朝陽置業有限公司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義務。一場由“凶宅”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最終案結事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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