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融資租賃業務視頻面籤如何確保保證擔保有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目前,受新冠疫情的影響,很多企業雖然已經復工,但還是需要避免密切接觸,這對業務的開展將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融資租賃企業的新增業務中,往往需要擔保人面籤,那麼當前還不適宜見面的情況下,如何確保融資租賃業務中擔保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有效呢?


1

盡職調查

不能“偷工減料”


首先,出於對新增項目風險控制的角度,盡職調查不可缺少。對於新增業務,租賃公司需要對承租人、保證人等進行盡職調查。現場盡調是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必經環節,因此對於無法確保安全的現場盡調的項目,從合規性以及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建議暫緩進行。對於已完成現場盡調的項目,租賃公司可按內部規定進行項目審批及簽約,但仍需評估疫情是否對企業資信狀況、償債能力產生的影響。


其次,對項目所涉主體進行盡職調查過程中,確定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關聯擔保還是非關聯擔保。


新冠疫情下,融資租賃業務視頻面籤如何確保保證擔保有效


根據我國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者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對另一方施加了重大影響,則被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者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應該被視作關聯方。所以,關聯擔保就是特指發生於有關聯的或間接關聯企業之間的擔保。


由於《公司法》第1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第17條,將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區分為關聯擔保與非關聯擔保,認定債權人是否構成“善意”的條件將存在一定的區別,因此在盡職調查中,應對相關主體之間的關係進行明確。


2

擔保行為不在代表權限內,

需對擔保事項出具有效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以及《會議紀要》第17、18條規定,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將擔保行為排除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範圍外,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擔保。擔保合同效力根據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同時,根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是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進行區分“善意”的審查標準。


第一,關於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在此情形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將以債權人“非善意”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新冠疫情下,融資租賃業務視頻面籤如何確保保證擔保有效


第二,關於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在此情形下,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


《會議紀要》第18條規定,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於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可見,針對債權人的注意義務,《會議紀要》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盡到形式審查義務即可。


3

槐城律師建議


疫情背景下,無法面籤合同的情況下,對於採取線上視頻面籤保證的,為確保包括擔保合同在內的各項合同有效成立,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簽約前,確定合同文本內容。視頻面籤保證前,由融資租賃公司的項目經辦人將租賃項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租賃本金、手續費、保證金的金額、租賃利率的具體標準以及浮動方式、租賃期限、租賃物、擔保方式以及擔保人、擔保物,還有租金支付的頻次及方式等,以及擬要求承租人或者擔保人所簽署的合同文本的電子版,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給承租人、擔保人的項目經辦人。通過郵件答覆以確定合同內容,同時建議將郵件內容同時抄送給承租人、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授權代表簽約,也同時抄送授權代表。


2.確認合同條款的有效方式。由租賃租賃公司打印合同文本,並加蓋騎縫印,然後郵寄給承租人、擔保人,以防承租人、擔保人擅自替換合同中的某一頁。


3. 要對簽約地點進行確認。建議在承租人或擔保人的會議室去進行視頻面籤,並且

視頻中應該體現出承租人和擔保人的公司名稱,或者公司logo,確認簽約代表是在公司所在地代表公司來簽約。


新冠疫情下,融資租賃業務視頻面籤如何確保保證擔保有效


4.對於公司信息及簽約人身份的確認。在簽約前,建議要求承租人、擔保人的項目經辦人在

攝像頭面前出示公司營業執照原件,以及項目經辦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的身份證以及名片的原件。


5.簽訂合同過程中,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授權代表在展示的合同相應位置簽字,並且加蓋公司印章。建議每完成一頁的簽署,就要再次向攝像頭進行展示,以便於錄像核實,確認所有合同已經簽字、蓋章,沒有遺漏。同時應要求其陳述所簽署的合同名稱、合同號、合同頁數及分數。


6. 建議要求對方的項目經辦人將簽署完成後的合同文本進行掃描,並在視頻中當面封存合同文本、向攝像頭展示用於寄送快遞的快遞寄送單、清晰的展示快遞單號,並且將快遞運單信息與郵件中的快遞信息再進一步的做比對,以防出錯。


7.融資租賃公司對視頻簽約過程全程錄製並做好備份,並在收到合同後,進行核實確認。


8.將合同的最終簽署版本掃描件通過郵件發送至簽約人郵箱,並抄送簽約公司法定代表人,若發現文本內容有問題或簽約有瑕疵,及時與簽約方取得聯繫。


● 本文涉及的相關問題,您還可以進入“槐城律師”公眾號,點擊頁面下方的“問一下”或“找律師”與律師交流諮詢。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 )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善意的認定】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於“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於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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