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的收入歸業主共有,誰來經營?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的收入歸業主共有,誰來經營?

所有擁有話語權的人們,也是業主,或許,這就是物業服務管理行業的宿命。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益的質疑,成了物業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未公開、不透明、沒有看到用在了哪兒,受到業主詬病。

5月29日頒佈的《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把這個話題直接放到了桌面,其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歸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決定的,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作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活動經費或者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屬於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的,其收益資金可以優先用於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唯獨沒有提到,給經營者的報酬

同樣擁有話語權的中央級媒體紛紛報道,寫評論點贊,站隊明顯。

其實,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早就有文件規定,符合《物權法》精神,業主是小區的主人。但是,彼時的規定,沒有要求經營者當“雷鋒”。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入,不可能從天而降,要洽談、管理、服務和後期維護,要付出。如果是義務勞動,誰還願意經營?

更令人迷惑的是,山東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還規定,“對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沒有提到收取停車服務費。物業管理圈小編理解,這裡的車位場地使用費是租金性質。場地是全體業主的,場地使用費歸全體業主所有。那麼,道閘、車輛識別系統、車輛管理等費用由誰承擔?

對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明確規定可以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租金,歸全體業主所有)和停車服務費(歸物業公司所有),才是合理的,能減少因停車問題產生的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在業主、業委會和物業公司三方中,唯共贏,才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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