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班補貼不等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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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加班补贴不等于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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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普惠式的加班補貼能替代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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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從事手機遊戲開發的互聯網公司,由於大多數員工崗位都屬於創意類崗位,平時的工作多是根據遊戲玩家的反饋進行程序調整和修改,加班現象較多。公司特別規定,相關崗位員工無論當月是否存在加班,公司都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加班補貼;同時明確,該加班補貼包括了員工在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和平時延長工作時間的所有加班費。

那麼,這種普惠式的加班補貼能替代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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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該公司一方面意識到應當在員工存在加班的情況下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另一方面卻又用普惠式的加班補貼來替代加班費。這種簡單化的做法在實踐中容易產生兩個問題:

一是無論員工當月有沒有加班,都可以獲得加班補貼。這種加班補貼可能會使一部分員工不加班也享受到“福利”,對其他加班員工來說顯然不公平。

二是如果當月該員工的加班時間過長,通過法定標準計算加班費的數額要超過公司支付的加班補貼,那麼公司還要依法補齊員工的加班費。長此以往,該公司的加班補貼政策不但起不到對員工有效補償的作用,還有可能導致加班成本高企或帶來勞動爭議的後果。因此,公司應改變做法,依據法律規定、本公司實際工時工作制情況和員工的實際加班時長支付相應加班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轉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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