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關乎每個人:加班、加班時間、加班工資核心規定解析

《勞動法》中對於加班的核心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加班時間、加班工資核心規定解析

——這幾條是有關加班時間及加班費標準的規定。從中可以看出:

  1. 通常情況下,企業安排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且“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2.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且“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 只有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安排加班才不受前述時長的限制。

換句話說,不是企業想安排加班就可以安排;也不是隻要依法支付了加班費安排加班就是合法的。近年來,企業因“有錢任性”安排員工超時加班,實踐中被勞動行政部門處罰的情況逐漸增多,需要引起注意。勞動者角度而言,對於企業超時安排加班的,有權進行舉報、投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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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顧問團隊成員簡介:

李律師,北京大學碩士,在訴訟和非訴業務方面均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曾擔任法務總監多年,近20年法律工作從業經歷,因認真、嚴謹、務實廣受委託人好評。

賈律師,中國科學院碩士,資深人事法務管理專家,為上百家企業提供過人事法務管理諮詢服務,曾擔任人力資源總監、管理諮詢項目總監多年,近20年人力資源管理及人事法務管理工作從業經歷,尤其擅長將勞動法與企業管理進行融合、貫通,以給企業提供的建議和方案專業、高效著稱。

曲律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從事過多年企業法務和人事法務出版編輯,在非訴業務方面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尤律師,從事過新聞和法律編輯工作多年,對勞動法及人事法務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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