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加班、補償等12種工資計算寶典(HR必備)

請假、加班、補償等12種工資計算寶典(HR必備)

身為一名薪酬崗的HR,在工作中,總要面對入離職、請假、加班、轉正、調薪、休假、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面對這些問題,不少HR就蒙圈了:

員工休假工資怎麼算,真是一筆“糊塗賬”。

加班工資如何算?法定節假日工資如何算?為什麼總是加班到凌晨還搞不定。

在製作工資時最基本的考勤計算還好說,經濟賠償、醫療期工資怎麼算呢?

為此,今天小管給大家整理了最全的12類工資計算寶典,希望能幫上你哦~

1

日工資、小時工資計算

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國定假日帶薪休假)。

因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以下工資為稅前):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PS:如果你不知道月計薪天數21.75是怎麼回事,趕快戳下面圖片查看查看視頻講解吧!

請假、加班、補償等12種工資計算寶典(HR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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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班工資計算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平日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月薪÷21.75×加班天數×所對應的倍數

以上“工資”指的是勞動合同所簽訂的總額,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包含獎金、津貼、補貼等),不能以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在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

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溫馨提示,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獲取的工資報酬純屬加班工資,不應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3

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關於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二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以下情形的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

經濟補償金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❶ 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❷ 滿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❸ 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5

員工入職、離職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員工另行約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規定執行,如: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3年的年休假5天。

6

醫療期工資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四個月的醫療期

❶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❷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溫馨提示,各地對於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7

病假工資計算

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短期病假”(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 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 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 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 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 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短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

職工“

長期病假”(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以上),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

▶ 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 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 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以上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8

產假天數計算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❶ 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❷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❸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❹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❺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溫馨提示,各省政策可能不同。

9

生育津貼計算

依據《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第三條: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溫馨提示,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10

二倍工資的時效計算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二十八條: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籤勞動合同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11

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

依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12

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金計算

依據《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計算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

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

來源:人民日報、高頓財稅學院、應屆畢業生求職網

由人力學苑(ID:rlxy0418)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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