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費

不是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而隨著社會競爭的日趨激烈,員工超時工作、休息日加班,已成為不少企業的常態。對於加班你瞭解多少?下面通過典型案例介紹加班維權的誤區。

值班與延時加班

王某於2002年8月入職某會議中心擔任綜合維修工,雙方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王某主張其下班後需繼續上班至第二天早晨8點,構成延時加班,故起訴要求某會議中心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所在值班室裡有床和電視,可以休息睡覺,並非單位要求其時時提供勞動,工作性質明顯帶有值守性質。對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支付相應待遇,但王某要求按延時加班對待並支付延時加班工資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是所有節假日都叫加班

張某為某公司車間工人,實行標準工時制,離職時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三八婦女節”及“五四青年節”加班工資。然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規定,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於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另外,三八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如果適逢週六、日,亦無需補假。因此法院對於張某在3月8日及5月4日的出勤不認定為加班,故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有業務提成還能算加班嗎

夏某於2013年8月1日入職某公司擔任導購,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夏某的工資構成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提成等。後夏某離職並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工資構成中的提成工資是按照銷售額的完成情況按比例進行計算。一般而言,只有在銷售的高峰才需要導購加班來完成相應的工作,導購延時加班的勞動報酬實際上在提成工資中已經得到了體現,故法院對於夏某要求支付延時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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