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業主將小區業委會告上法庭,竟是因爲……看看法官怎麼判的!

業主堆放在小區公共區域的物品被誤當成廢品賣掉,造成的損失該由哪方來承擔呢?日前,市人民法院孤山法庭審結了這起案件。

01

車庫堆放印刷品

誤被當廢品賣掉

去年3月9日,家住城區某小區的趙林趕到派出所報案,稱自家從事印刷生產業務,堆放在小區車庫內的一批印刷品被盜。公安部門調查發現,這批印刷品是趙林所在小區業委會組織人員清理公共區域雜物時,將印刷品誤當成廢品賣掉了,並非被人所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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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用圖,與本文無關

去年年底,趙林夫妻以所經營的印刷廠名義,向孤山法庭提起訴訟,稱這批印刷品是兩家企業向該印刷廠採購的產品說明書,由於被賣掉,導致印刷廠無法按要求供貨,只能向兩家採購企業說明情況並按訂單重新印刷,因此,將小區業委會負責人李軍、賣掉印刷品的孫大媽、業委會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4.99萬元。

02

所佔用車庫為公共區域

三被告均不認可原告訴求

庭審中,李軍稱,該印刷廠堆放這批印刷品的車庫是小區公共區域。為配合我市國家衛生城市複審迎檢工作,他代表業委會行使管理職能,組織人員清理公共區域,並且他曾經打電話給趙林,要求限期清理其堆放在公共區域內的財產。因此,對印刷廠的訴訟請求,他不予認可。

孫大媽覺得自己很委屈。她說,是李軍通知她老伴將堆放在小區公共車庫內的東西賣掉,由於老伴行動不便,她代為賣廢品。當時,車庫門沒鎖,裡面堆放的東西已經蒙上一層灰,她就將這批印刷品連同自己收集的廢紙箱一併賣給了廢品收購點,總共賣了250元錢。庭審時,孫大媽稱只願意賠償賣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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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委會表示,原告印刷廠是企業,應有自己的保管用房,不應占用小區公共區域。業委會認可李軍指派人員清理公共區域雜物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03

原告未妥善處理財物

理應擔負主要責任

承辦法官認為,這起案件的訴訟案由雖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實際是業主與物業管理機構就公共區域佔有和管理引發的糾紛。趙林夫妻作為小區業主,未經小區業委會同意,長期佔用公共區域,存有過錯,作為印刷品的保管人還疏於保管財產,將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物長期置放在公共開放區域,且未明示財產所有人。小區雖有物業管理人員,但是物管對管理小區僅負有通常看管和秩序維持之責,並不負有嚴格的保管義務,故印刷廠財產被他人誤作無主廢棄物處理而造成的損失,原告自身應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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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媽雖誤將他人印刷品當作廢品處理,但無重大過失,其責任應由委託人李軍承擔。李軍委託他人清理雜物存在指示不清、事後未複查等管理缺陷,對印刷廠的損失存在一定的過失,雖提供證人證明其行為是為城市衛生而進行的管理,且事先已經通過小區板報通知全體業主清理堆放在公共區域的雜物垃圾,但證人證明的時間發生點在案件事實發生之後,所以李軍對印刷廠的財產損失承擔次要責任。而李軍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其行為的責任後果應由業委會承擔。因此,法庭判決被告業委會賠償原告印刷廠財產損失1000元,駁回印刷廠對另外兩名被告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承辦法官坦言,生活中,業主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物品的現象並不鮮見。此案不僅提醒廣大業主不要將公共區域當成“自家的儲物間”,否則一旦有財產損失,自身負有責任,也提醒物管人員在清理小區公共區域堆放的物品時,要履行好相關程序、盡好告知和確認責任,以免惹讓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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