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3 解讀 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於2018年3月19日通過,並於2018年4月4日公佈實施。

解讀:

l物業由管理到服務

修改條文: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點評]:稱呼上的改變,意味著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更強調業主自治管理和物業服務。

l業委會成立的指導部門增加

修改條文:增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指導部門。

[點評]: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突出了基層管理,對業主、物業公司的指導更直接,實際操作性更強。

l通過起訴可撤銷業委會決定

修改條文: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點評]:以往,一旦具體決定通過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就沒有權利改變。當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不合理時,業主該怎麼辦?修改後的條文,賦予了被侵害權益業主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業主可以以個人名義對業委會的決定進行起訴,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權提出申請,將其取消。這樣做,更有利於保護個人權益。

l嚴格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

修改條文:明確《物權法》對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就是“面積”加上“人數”。

[點評]:修改後,業主大會對“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這兩項事項作決定時,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規定得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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