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立難”?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明確居民委員會責任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业委会“成立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明确居民委员会责任

業委會成立難,是不少小區面臨的共性問題。4月20日,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二次審議,針對現實中業委會成立難的問題,對居民委員會提出要求。

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由於籌備業委會引發的開發商與業主糾紛、物業與業主糾紛等層出不窮,本報曾多次關注,給予報道,比如鄭州某小區25名業主因未按時交納物業費,籌備業委會過程中候選人資格被卡,並由此引發了行政訴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為了進一步解決這個問題,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針對小區公共維修金使用難的現象,草案進一步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在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時,將一審稿中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

緊急情況下如何申請使用維修金?根據一些地方的實踐,草案新增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此外,草案進一步加強對業主維權的保障,在草案第八十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在建築區劃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等的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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