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的「三期」維權法律知識

1、何為三期

2、孕期的法律保護

3、產期的法律保護

4、哺乳期的法律保護

“三期”的女職工面臨有些企業管理者存在認識上的偏見,受到例如在女職工懷孕後藉故辭退、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係、找藉口調崗又降薪等等的侵權情況。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女職工的勞動權和生育權,也給企業自身帶來不必要的訴累和不良影響。

女職工的“三期”維權法律知識

【何為三期】

“三期”是指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國家法律法規對處於 “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給予特殊待遇。

 【孕期的法律保護】

《勞動法》第61條規定: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 (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由此可知,法律除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的勞動量、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有所限制和保護,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通過發放加班工資和補貼的方式要求孕期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和加班加點。

另外,對於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醫療檢查費用,企業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尚未參加的,由企業負擔。

【產期的法律保護】

《勞動法》第62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勞動部 《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此外,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規定: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因此,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不得降低工資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晚育的女職工晚育假30天可以享受與產假相同待遇,其配偶享受三天帶薪護理假。

【哺乳期的法律保護】

《勞動法》第63條規定: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規定: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10條規定: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女職工哺乳期長度為一年 (自嬰兒出生日起至滿一週歲止);哺乳期內對女職工的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予以保護;在哺乳期內一般有每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並按全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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