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產生的雙倍工資

【案情】

劉某於2015年2月20日進入甲公司工作,甲公司要求劉某在一週內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劉某以各種理由不籤合同,公司遂在書面勞動合同末尾下方備註劉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信息。甲公司則繼續留劉某在公司工作。2017年12月20日,劉某向公司辭職,同時要求甲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產生的雙倍工資。甲公司以劉某拒籤合同為由,不予支付。

【分歧】

針對勞動者劉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再承擔雙倍工資的問題,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不應承擔因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產生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用人單位主動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拒絕簽訂,是勞動者放棄自身的權利,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有別於用人單位主動不籤的性質。

第二種意見認為,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律強制性義務,如果勞動者不跟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勞動法律規定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倘若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繼續在公司提供勞動,則當然需要承擔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內容均由勞動合同確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是為了便於勞動的管理,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因無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為此付出代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以及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如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本案,甲公司在劉某入職一個月內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甲公司就應終止與劉某的勞動關係,而非繼續保留劉某的勞動關係。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一項合法權利,倘若,用人單位放棄該權利,而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當然需要承擔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導致的法律後果,即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綜上,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的過程中,如遇到勞動者拒絕配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果斷告知勞動者如不籤合同就要解除勞動關係,以此預防這類勞動者拒籤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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