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
①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或者
②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③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鴨題榜筆記
最低80%、約定80%、最低,近幾年考得不多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
形式:預告解除、隨時通知解除、無通知解除
1、預告解除
是指用人單位無過錯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應提前3日通知),並且無經濟補償。
2、隨時通知解除
是指在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行為、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六種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隨時解除權,並且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3、無通知解除
指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並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隨時解除(勞動者有過錯)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與其他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係,拒不改正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被追究刑事責任
預告解除(勞動者無過錯)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外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仍不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鴨題榜筆記:
勞動者試用期不行、嚴重過錯,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主觀原因,或者用人單位也無過錯,可預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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