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遲到算曠工,要扣3倍工資,法律:不支持!

【導語】我是深圳某公司的員工,5月的時候,因天氣原因,導致交通堵塞,我上班遲到了4次,每次遲到30-40分鐘,按照公司規定:員工上班遲到30分鐘,視為曠工半天,曠工1天者,扣3倍工資。前幾天發放5月份工資,我發現公司扣了我6天工資(個人覺得應該只扣2天),找公司理論,要求退還多扣的4天工資,未果。思來想去,覺得不甘心,想問問大家,有什麼辦法可以要回多扣的4天工資?

上班遲到算曠工,要扣3倍工資,法律:不支持!

首先我們需要搞清楚單位是否有處罰權?

依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公司和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除非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而在本案例發生地深圳市,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罰款更有法律依據: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複處分。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該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制定了罰款權,並向勞動者公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則擁有罰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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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罰款,罰多少合適呢?

公司規定:“員工每次上班遲到3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曠工一天的,扣3倍工資。”從嚴格意義來說,企業無權對遲到35-45分鐘的員工進行罰款,因為每次都只遲到30-40分鐘,就算按曠工處理,也只有半天,而該規章並沒有對遲到半天的行為規定企業有罰款的權利。正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既然公司制度沒有規定遲到半天要罰款,因此,個人覺得,該企業無權對每次遲到半天的員工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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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管理遲到員工呢?

1、合同的制定企業規章制度

為了提高管理效率,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對違反紀律的員工進行處罰,當然無可厚非,只是要考慮好罰款比例,罰款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另外,如果公司設置全勤獎項,對規避員工遲到、請假有一定的奇效。

2、合理規定上下班時間

企業與員工不應該是對立的兩面,而應當是統一戰線上的戰友,如果員工們經常遲到,建議企業分析一下原因,人性化處理,合理的規劃上下班時間,才能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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