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勞動報酬嗎?

自2008年開始施行帶薪年休假後,職工按照工作年限每年將享受5-15天不等的年休假,但對於有些企業或者有些崗位的職工來說,有時享受不到年休假,在發生爭議時,因涉及到仲裁時效的問題,對未休年休假工資性質的認定將直接涉及到主張的年限及數額,也就是說,如果認定是勞動報酬,則適用有關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從離職時開始計算一年,這意味著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未休年休假工資均可在離職後的一年內一併向用人單位主張;如果認定不是勞動報酬,那麼仲裁時效就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犯時計算一年,此時往往會從未休年休假的當年度結束後開始計算仲裁時效。兩者差異顯而易見,那麼,未休年休假工資到底是不是勞動報酬呢?

現在對於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性質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勞動報酬,其主要的理由是年休假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裡說的是“工資報酬”,因此,應當把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認定是勞動報酬。另一種觀點認為未休年休假假工資不是勞動報酬,而是一種福利待遇性質,其理由也是來自年休假條例,認為條例規定的按照一定的工作年限由用人單位安排年休假是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一種福利,該福利是根據不同的工作年限而享受不同的假期時間,這裡用的是“享受”,因此,年休假是福利待遇的一種,對應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也就不是勞動報酬。

同樣的問題出現不同的理解這本身是很正常的,這就是法律的理解與適用問題,但對於涉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平衡用人單位的利益問題,從促進法律的實施和社會的進步來講,把未休年休假工資認定是工資報酬似乎是更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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