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事業單位工資和福利制度(三)事業單位退休和福利制度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 工資室主任

中國人才研究會工資福利專業委員會 副會長

(三)事業單位退休和福利制度

「乾貨」事業單位工資和福利制度(三)事業單位退休和福利制度

(一)退休

工作人員男年滿60週歲,女公務員(幹部)年滿55週歲(目前60),女工人年滿50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可以辦理正常退休 。正常退休無需本人申請,從到齡的次月起執行退休費標準。

提前退休規定

(1)《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①工作年限滿30年的;

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③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完全喪失工作 (勞動)能力的,經所在單位(部門)同意、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未達到以上退休條件

經鑑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 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以辦理退職手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應當退休。因此,公務員只有離退休, 沒有退職。

退休費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

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 計發

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滿10年不滿 20年的按70%計發

退職人員不滿10年按50%計發

滿10年不滿20年的60%按計發

20年以上的按70% 計發

工資福利政策中涉及計算工作時間的非常多,簡單通俗理解為,凡是在政策規定中帶有“滿”字的,需要對年對月算;沒有帶“滿”字的,則兩頭計算。

提高退休費比列政策

(1)全國勞模、先進工作者,退休費標準提高l5%。省部級勞模、先進工作者,退休費標準提高10%。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復員轉業到地方退休時繼續保持榮譽稱號的,退休費標準提高l0%。

以上各類人員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2)因工傷殘完全喪 失工作能力的,經鑑定為4級及以上的,退休費比例可分別提高10%. 經鑑定為5級的,退休費比例提高5%.

(3)曾經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阿里地區(部隊駐地) 工作累計滿l0年不滿15年的,退休費標準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準提高l0%。以上各類人員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二)各種假期及工資待遇

1、帶薪年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年休假期限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上半年滿當年休,下半年滿下年休。

5種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情況:

  1.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如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原則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婚假

根據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注:各地政策不同,按照當地政策規定)

3、產假

根據2012年5月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女職工正常產假從90天調整為14周(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4、病假

根據國發(1981)52號和陝人社發[2011]170和171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如下: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津貼照發;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同時,停發工作津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7個月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病假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不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同時,停發工作津貼,生活補貼按70%計發。

病假在6個月以上的,須要報人事部門批准後開始發給病假期間工資標準。

5、喪假

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80)勞總薪字29號、省勞動人事廳文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法律規定喪假的帶薪假期只限於父母、兄妹、子女這樣的直系親屬。 假期: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 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

6、探親假

一是實施範圍: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二是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O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 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 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 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於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 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全額工資和福利待遇;年休假、喪假、探親假及法定的節假日,休假期間也執行全額工資及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7、事假

當事假一月中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不足10 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工作津貼;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工作津貼,生活補貼按70%計發。

8、哺乳假

某省勞動人事廳《關於對女職工哺乳期放假規定的通知》 (勞人險發[1983]59號)規定:按照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證、單位無哺嬰設施的女職工,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申請,經單位批准,在其產假期滿後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假期內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60%,停發工作津貼(獎勵性績效),生活補貼(基礎績效)按50%計發。 工齡可連續計算,調資不受影響。

(三)機關事業單位優撫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優撫制度共分為三塊:

喪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卹金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喪葬補助費標準:

2008年8月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準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乾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1、機關工作人員及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從2011年8月1日起調整為: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加本人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 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近四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分別為:2010年度19109元,2011年度21810元, 2012年度24565元,2013年度26955元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計發的標準為:

(1)在職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簡單地說就是兩項之和,公務員工資是職務和級別之和,機關工勤人員是技術等級和崗位工資之和,事業單位人員是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離退休和退職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補助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遺屬生活困難

補助費標準 :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50元。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因公死亡人員遺屬, 在此標準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各單位憑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按上述規定申報一次性撫卹金、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前提條件必須是火化後享受待遇,否則,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一是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它親屬:其父親、丈夫年滿六十週歲,其母親、妻子年滿五十週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弟妹年未滿16週歲,或者滿十六週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是死者生前供養的子女考入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生活確實困難的,可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學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補貼標準超過現行遺屬生 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不在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是男到女方安家落戶,女方無經濟收入,其女方的父母生活來源又確屬依靠男職工本人工資供養時,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四是職工自動過繼給別人,其養父母可列為供養親屬。

五是機關事業單位中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從達到條件的次月起,按規定標準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貼費。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經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考慮到其已有穩定生活來源,因此,從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當月起停止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遺屬待遇。

(事業單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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