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人社部:機關、事業單位“年休假”應該這麼休!

2018已經過去一半了!

小夥伴們是已經規劃今年的年休假怎麼過了?

無論你是打算周遊世界,還是宅在家,這些“帶薪年休假”的小知識你得知道哦——

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应该这么休!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应该这么休!

能休多少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应该这么休!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休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對於企業職工來說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应该这么休!

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工資怎麼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

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via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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